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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主要有非税收入类票据,用于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结算类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用于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用于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用于民办学校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教材费、住宿费时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用于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用于房管部门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殡葬费用专用收据,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或组织提供殡葬服务向接受服务对象收费时开具。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资助学校通过银行储蓄卡(中职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并在受助名册上签字;资助的免学费、免住宿费和免教科书费由学生在受助名册上签字确认,公办中职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民办中职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递交印证资料,经学校核实后填写《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2)学校初审、公示。
(3)区人社局、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4)区教委、区财政局审批。
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在学生就读的中职学校办理。原则上每学年申请一次。
(1)免学费补助标准: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生按区同类公办学校免费标准资助。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给予学校学费补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2)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3)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按市级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6000元。
(4)免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500元,资助年限为2.5年。
(5)免教科书费标准:每生每年400元,资助年限为2.5年。
(1)减免学费。对在江津区就读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3)国家奖学金。奖励重庆市江津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学生。
(4)免住宿费资助。对在江津区就读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全国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
(5)免教科书费。对在江津区就读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收教科书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若学生入学时为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退出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