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www.jiangjin.gov.cn

《重庆市江津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7-27 15:30:07

一、起草背景

一是新《土地管理法》、《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简称《办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重庆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同时,授权江津区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二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发〔200856号)自2008年施行至今已13年,虽然2013年《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70号)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调整,但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应结合江津区实际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重庆市江津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正式起草工作20209启动,先后对区内相关单位、各平台及镇街进行调研,并对其他区县的征地政策进行了对比根据《办法》精神,结合江津实际情况多次研究论证后, 202011月,我局会同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经到相关单位调研8次,组织相关单位、平台、镇街会商20余次,区领导组织专题会研讨4次,截止至今,共整体修订完善11稿,最终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

、新政策的异同

(一)江津区新旧政策共同之处

一是《实施办法》整体框架未变,仍为五章,分别是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

二是“补偿+安置”的模式未变,通过“补偿”的方式对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财产权进行补偿;通过“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资格权”进行保障。

三是补偿标准仍以政府公布为主。

四是保留了原政策中仍行之有效的具体做法,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建(构)筑物据实清理

(二)江津区新旧政策主要变化

一是征地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实施办法》第三条)。区政府为征地责任主体,征地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具体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参与征地工作。

二是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征收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的方式、标准和支付途径发生了变化。即:现行政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单列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区域分类计算(一类区域1.65万元/亩,二类区域1.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按照安置人数进行结算(3.6万元/人)。新政策将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统一按照占用土地亩数进行结算(一类片区5.86万元/亩,二类片区5.68万元/亩,三类片区5.46万元/亩)。

三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现行政策是征地实施机构组织人员安置对象购买征地社保,土地补偿费拨付社保部门统筹参保,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个人参保;新政策是征地实施机构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给人员安置对象,由人员安置对象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四是扩大人员安置范围(《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新政策将解决过去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问题,如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相关人员等。

五是住房安置方式(《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现行政策住房安置方式中“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系江津区地方政策,俗称“拆一赔一”。新政策将取消该方式,涉及还房的,按照每人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还房。本条的调整将对现行征地政策冲击较大。

六是调整被搬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助(《实施办法》第八条)。为了平衡取消“拆一赔一”的住房安置方式带来的影响,调整被搬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100-450元,同时给予每平方米30-50元的外墙装饰补助。

(三)江津区新政策与市级新政策的不同之处

江津区新政策与市级新政策在整体补偿安置方式上保持高度一致,仅“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施办法》第九条)因地制宜进行了优化。即:市级政策重庆中心城区每亩25000元(包干)其他区县不低于每亩8000元(包干);江津区政策青苗、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每亩11000元(包干),建筑物、构筑物实行据实清理。优点在于:一是与江津区现行政策保持一致,保证了政策的延续性;二是市级政策每亩25000元在各区县都存在无法包干的情况(如坟山),江津区政策更适合自身情况。此种方式,在除重庆中心城区外的各区县大范围采用,且取得了市规资局支持。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三十三条,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镇街职责等内容。其中,第三条根据《办法》规定进一步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补偿。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房屋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以及企业搬迁补助等内容。其中,第五条明确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第六条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原则;第十一条规定了综合多因素确定企业搬迁补助费。第九条“青苗、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建设用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定额标准为11000/亩;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据实清理”明确了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第三章人员安置。规定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的确定、安置对象的确定、参保原则规定和促进就业等内容。其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结合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和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分别列举了人员安置范围和不予安置的情形。第十四条调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安置人数的计算方法。第十六条根据《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现行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住房安置。规定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三种住房安置方式的适用、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面积标准、安置房购买价格、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住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等内容。其中,第二十二条制定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面积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参照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征地时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之差确定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无监护人费用支付、评估机构的确定、大中型水利水电政策适用以及施行时间等内容。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