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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7-19 15:47:56

一、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2020年底,《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以下简称“市政府339号令”)发布,于20211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执行好市政府339号令,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区财政局牵头草拟了我区贯彻执行文件,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本《通知》主要以市政府339号令为基础结合国有投资评审审核职能调整而制定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

(一)主要内容和核心举措

《通知》主要内容分为9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制定文件相关依据、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定义、制定文件必要性、主体责任、复查审核原则第二部分审核范围和内容,主要明确了国有投资项目变更、结算复查审核范围及内容第三部分主要明确了复查审核资料提供第四部分主要明确了复查审核原则、方式、具体流程第五部分复查审核报告的审批,主要明确了复查审核完成后区政府审批流程部分中介机构管理,主要明确了按照相关文件对中介机构管理部分部门职责,主要明确了在复查审核工作中区审计局、区财政局、项目业主单位、主管单位和其他部门的职责部分责任追究,主要明确了复查审核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程序、审减率超过10%、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部分附则,主要明确了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办理工程结算主体,本文件印发时废止的相关文件

(二)适用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解释

(一)政府投资是指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二)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三)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四、新旧政策对比

一是取消“预算评审”涉及条款二是备案项目报送时间进行调整三是简化区政府审查流程四是明确变更范围五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统一修改为项目单位;六是政府投资项目重新定义七是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八是结算提供资料增加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含概算核定)、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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