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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3-18 13:20:20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精神,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重庆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台《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4号)文件。20191030日,区政府制发了《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江津府办发〔201997号)后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优化形成《关于修订<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本政策是针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到期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重庆市“双百”企业名单中的大型民营企业,提供到期还款的短期周转资金。

第一章对政策出台的背景、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以及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运营平台以及运行原则进行总述。

第二章对转贷资金申请企业的资质及使用条件做出规定:

(一)使用条件:使用资金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在江津区内设立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重庆市“双百”企业名单中的大型民营企业,到期还款存在暂时困难且银行同意续贷的(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不得申请)。

(二)使用金额:单笔续贷使用的资金额度控制在到期金额或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金额(按就低原则执行)的90%内,中小微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万元、“双百”大型民营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8000万元、借款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三)使用时间及费率:转贷资金的使用时间应该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费率按每个工作日0.2‰收取(按照江津府办发〔202015号文件,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自202025日起降至0.1‰),单笔超3000万的,由申请企业与华信公司另外协商费率。

第三章规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流程是资金申请-资料审核-资料核查-资金回收-资料归档,使用资金的企业需自行填写并打印《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双百”大型民营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

第四章规定资金管理平台及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应严格接受应急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管理。

四、关键词、名词解读

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的企业。

“双百”企业:入围《重庆市100户重点工业企业和100户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的企业。

五、新旧政策对比

本政策修订了《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江津府办发〔201997号)中第三条“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内容。将原“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区长毛平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唐大军担任”修改为“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本条款的修订,删除了区长、常务副区长姓名,便于增强条款内容的可延续性。

本政策删除了《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江津府办发〔201997号)第十九条(即第五章内容)“财政补贴”内容。将第十九条(即第五章内容)“按照华信集团公司用自有资金投入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按照平均资金成本7%计算,由财政局在每年底核算收到的使用费与成本的差额,一次性补贴给华信公司”删除。本条款的删除,有利于适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财政补贴规则的可调节性,财政补贴规则由有关部门经规范流程另行约定。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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