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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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XX大酒店
经营者:尹XX
委托代理人:赵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夏祖海,职务:局长。
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XX大酒店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津(规资)限拆几江字(2020)第XXX号《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7月9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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