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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津府复〔2020〕19号)
发布日期: 2021-01-13 14:59:05

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XX大酒店

经营者XX

委托代理人: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夏祖海,职务局长

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XX大酒店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津(规资)限拆几江字(2020)第XXX号《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79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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