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465J/2021-00069 | [ 发文字号 ] | 津财会〔2021〕2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06 | [ 发布日期 ] | 2021-01-19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预算管理
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协议供货(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为电子协议供货品目)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强化采购管理
采购人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采购同一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未公开招标采购的,原则上6个月内采购总价不得突破本通知的公开招标采购限额20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同一类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未集中采购的,原则上6个月以内采购总价不得突破50万元。
三、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货物(电子协议供货除外)和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须在“政府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中申报,但区财政局不再对其进行审批。
采购单位申报后,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网上货物超市、网上服务超市采购,或通过询价系统发布采购公告进行采购。若以上方式均无法采购,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四、工程类项目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江津区国有资金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的通知》(津公管委办〔2020〕1号)文件要求进行发包管理。
五、合同备案要求
各采购单位已完成的1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含工程投资项目)应及时在政府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中备案,原则上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内必须完成备案,否则将暂停下一次采购任务的申报。工程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的合同备案操作详见附件2。
附件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3号)
附件2:工程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备案操作指引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1年1月6日
附件1
渝财规〔2020〕13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脱贫攻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三、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如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无变化,往后年度按此通知要求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内容因政策制度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现制定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集采机构采购项目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为协议供货品目,单次采购金额在1—200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在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协议供货版块采购。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A 货物类 | |||
1 | 服务器 | A02010103 |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
4 |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A02010107 | |
5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
6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
7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
8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
9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
10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其中操作系统、办公软件为协议供货 |
11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
12 | 复印机 | A020201 | |
13 | 投影仪 | A020202 | |
14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
15 | LED 显示屏 | A020207 | |
16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
17 | 碎纸机 | A02021101 | |
18 | 乘用车 | A020305 | 其中公务车为协议供货 |
19 | 客车 | A020306 | 其中公务车为协议供货 |
20 | 电梯 | A02051228 | |
21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
22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
23 | 医疗设备 | A0320 | |
24 | 消防设备 | A032501 | |
25 | 家具用具 | A06 | |
26 | 复印纸 | A090101 | |
C 服务类 | |||
27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C030102 | |
28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
29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
30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
31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
32 | 人寿保险服务 | C150401 | |
33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
34 | 云计算服务 |
注:
1、表中所列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2、本目录的“编码”、“品目名称”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目录及标准指引》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制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制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可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其他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附件2
工程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备案操作指引
各预算单位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网址:http://10.84.3.109/login-app/login),选择“采购合同”,在左侧菜单栏“工程项目合同”下“新建工程项目”进行合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