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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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1550/2022-000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交通;物流(邮政) | [ 体裁分类 ]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3-21 | [ 发布日期 ] | 2022-03-26 |
2021年12月3日18:30分许,江津区圣泉街道西江大道南北大道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22年2月23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向区应急局移交重庆东迅物流有限公司“1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资料,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区应急局立案介入调查。
(二)事故单位概况。
名称:重庆东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05XXXXXX
营业场所:重庆市XXX区XX镇XXX路199号附X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先
注册资本:165.00万元整
营业期限:2012-02-08至无固定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611XXXX号
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仓储服务、货运代理。(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3日18:30分许,罗XX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渝BT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Kxxx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西江大道由西彭方向往德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圣泉街道西江大道与南北大道路口时,与沿南北大道从双福新区方向往江津区方向行驶的由王X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搭载戴和平的悬挂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为渝DMCxxx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至戴和平当场死亡、王X受伤及上述两车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情况报告。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江津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警戒和管制活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6120210000199号认定,罗XX驾驶载物超过核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力。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罗XX驾驶渝BT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Kxxx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经过红绿灯进入十字路口时,明知应当减速而未减速,明知遇交通信号灯呈黄灯时应停止让行而未停止让行,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2010)津法行初字第000020号行政判决书、(2010)津非行审字第90号裁定书、(2011)津非行审字第80号裁定书、重庆行政审判与国家赔偿总第15期“关于《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本次事故是由罗熙旭疏忽大意导致、与重庆东迅物流有限公司日常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一起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处理的建议
(一)重庆东迅物流有限公司。
1.渝BT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Kxxx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建议由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公司日周月安全督查检查制度中的月检制度,建议由沙坪坝区交通局进行处理。
(二)罗XX。
1.建议荣昌区交通局依法吊销罗XX从业资格证。
2.建议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吊销罗XX驾驶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罗XX刑事责任。
(三)其他建议。
建议重庆东迅物流有限公司按其制度对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货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漠,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重庆东迅物流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进行考核,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日周月检查制度,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重庆市江津区“1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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