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1550/2021-0008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09 | [ 发布日期 ] | 2021-08-09 |
2021年5月22日22时58分许,位于江津区双福工业园的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双福料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一人。
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要求,立即牵头组织区公安局、区总工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了以区应急局局长李雪为组长、区应急局副局长王中敏和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副主任袁伟为副组长的区2021年“5.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一国。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8年8月6日。
营业期限:2008年8月6日至永久。
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冶金炉料、金属材料、有色金属制品、建材、矿产品、耐火材料;废旧设备回收;房屋拆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8654868M。
(二)涉事物体基本情况
涉事物体为铁质压块,呈长方体状,长约1米,宽约0.6米,高约0.6米,重约1吨。
二、事故经过与伤亡人员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5月22日22时58分许,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司机周某某和质检员蒋某某在该公司双福料场共同进行压块装车作业。装车完毕后,应货车司机张某某的要求,周某某将第三层的两块压块从货车车厢前部移至尾部。当周某某移动最后一块压块时,张某某擅自前往货车尾部关车门。车门关上后,挡住了周某某的视线,致使压块摆放不稳,从车上掉落,砸开车门,将正在锁车门的张某某砸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管理人员伍某立即拨打了120。最终,张某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二)死亡人员情况。
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7月27日出生。
(三)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6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
(一)企业应急处置。
1.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疏散以及警戒。
2.立即拨打了120及双福派出所、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区应急局报警电话。
(二)部门应急处置。
1.120救护车快速到达现场进行急救。因伤势较重,张某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2.区应急局、双福派出所、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以及区应急救援指挥官赶到现场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安排和部署。
(三)总体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事故单位、相关应急和救援部门到位及时,事故现场疏散及警戒及时有序,没有引起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影响。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了解,查阅相关资料及综合分析,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其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压块摆放不稳,从车上掉落。
2.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吊装作业区域。
(二)间接原因。
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的管理,未及时制止外来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域。
(三)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事故。
(五)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的管理,未及时制止外来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1]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2]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杨某,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3]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4]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杨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吊装作业区域,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责任。
(四)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杨某,其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并参与事故抢救,主动安抚受害者家属和赔偿损失,积极配合调查,故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工作。
今年以来,区商务委联合区公安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对双福、鼎山、珞璜等片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开展了3次专项检查,共检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5家,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督促整改,通过复查形成闭环。因是随机抽查,故未对该公司开展检查。
今年1月,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制定了《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截止今年5月底,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共检查企业93家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63条;针对特定片区、特殊行业等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摸排了101家工业企业“三合一”厂房、消防隐患、危化品使用等情况;共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4人,给予警告3次,给予罚款2次,累计罚款金额2万元。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区商务委、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相关监管人员履行了行业、属地监管职责,且监督、检查、提醒等履职情况均有记录可查,故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不断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本单位的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现场管理的各项安全措施。
(二)区商务委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强化管理,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监管,加大安全检查的频次,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安全生产。
(三)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津区2021年“5.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8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