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府办发〔2006〕237号
江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撤市设区后相关更名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国函〔2006〕110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撤市设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6〕42号)精神,现就我市撤市设区后相关更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单位的更名
各镇(街)、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村(居)民委会的名称,统一由“江津市×××更名为“重庆市江津区×××”。例如:“江津市人事局”更名为“重庆市江津区人事局”,“江津市吴滩镇人民政府”更名为“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人民政府”,“江津市珞璜镇郭坝村村民委员会”更名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村民委员会”。“江津市几江街道办事处大西门社区居委会”更名为“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大西门社区居委会”。
二、关于公章、吊牌的更名
各镇(街)、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村(居)民委会的公章和吊牌名称,统一由“江津市×××”更名为“重庆市江津区×××”。例如:“江津市人事局”更名为“重庆市江津区人事局”,“江津市吴滩镇人民政府”更名为“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人民政府”,“江津市珞璜镇郭坝村村民委员会”更名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村民委员会”。“江津市几江街道办事处大西门社区居委会”更名为“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大西门社区居委会”。
新的公章未制作好之前,原公章可以继续使用,但须注明“代章”字样。
三、关于公文中的名称表述和发文序号
各单位公文中原表述为“江津市”的地方一律表述为“江津区”,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序号按各单位原序号顺序编排。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撤市设区 更名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江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