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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发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16

 

卫生部办公厅发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近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深刻认识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和诊疗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建立行之有效的防治工作责任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认真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真正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二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例,应当依法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切实加强疑似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按照我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96号)要求,认真做好症状监测工作。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业人员和科室筛查可疑病例,认真询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对传染病例的全部资料要完整记录,妥善保管,以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核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回顾调查。三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建立辖区内疾病预防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密切协作机制。对确诊困难的疑似病例,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联系,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做好标本采集、保藏、携带和运输,并在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四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及时对确诊困难的疑似病例进行会诊,通过鉴别诊断,尽可能及早作出临床诊断,提高临床诊断质量,减少误诊、漏诊;指导对传染病病人的治疗,提高治疗水平,降低病死率。医疗机构要继续做好在院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传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五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继续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做好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程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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