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398349946/2021-00063 | [ 发文字号 ] | 中山府发〔2016〕126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中山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6-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0-01-01 |
发布日期: 2020-01-01 09:00:00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山镇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村(居)及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镇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2日
中山镇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镇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围绕江津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源“四清四治”和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按照“旅游兴镇”发展思路,不断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生态农业发展,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根据国务院2013年11月11日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山镇实际,特对全镇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划定。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镇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防治条例》《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镇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中山镇城镇建成区。
北至鱼塆村回龙湾社(629086.247,3193506.851)、东至龙塘村庄子上社(35630065.946,3192896.312)、南至龙塘村大地坝社(35629205.409,3191480.621)、西至鱼塆村枣子坪社(35628373.509,3191715.687)等区域,面积1.8491平方千米。(注:××(××,××),括号外为村社名称,括号内为坐标。下同)
(二)中山镇城镇常年主导风向上风方向2公里范围。
城镇建成区方位边界北至蔡家镇凤仪村南子社(35626734.694,3194436.256)、东至鱼塆村回龙湾社(35629086.247,3193506.851)、南至四合村新湾头社(35628322.093,3190910.257)、西至四合村草盆岗社(35625337.859,3192302.689)等区域,面积7.9903平方千米。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1.中山镇城镇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具体为笋溪河河起点(35631081.344,3193407.031)至终点(35630187.044,3196438.580)段,面积0.9000平方千米。
2.新桥水库北至蔡家镇凤仪村南子社(35627181.294,3195272.750)、东至四合村草盆岗社(35626370.988,3193567.580)、南至四合村草盆岗社(35625337.859,3192302.689)、西至四合村村有林地(35623646.939,3194460.258)等区域,面积5.5622平方千米。。
(四)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镇辖区内的飞龙河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即国有河流北岸(35630034.930,3194590.171)、西岸(35629181.757,3192858.186)、南岸(35629551.516,3192627.755)、东岸(35630174.578,3194182.038);北岸(35628555.796,3191664.179)、西岸(35629127.544,3177744.067)、南岸(35629978.807,3178413.338)、东岸(35629022.229,3191532.382)等区域,面积8.7319平方千米。
(五)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镇辖区内中山镇白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即:北至常乐村沙田社(35628316.716,3183987.111)至东至常乐村斑竹园社(35629563.129,3178192.904)、南至四川省合江县(35627621.144,3175673.067)、西至四川省合江县(35623810.946,3183130.721)等区域,面积25.7071平方千米。
双峰寺即:北至白鹤村河坎上社(35626899.196,3187615.998)至东至白鹤村双峰寺社(35627893.384,3185983.787)、南至白鹤村双峰寺社(35626278.880,3186095.538)、西至白鹤村胡家塆社(35626268.520,3187646.423)等区域,面积1.8451平方千米。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太和村、四合村、白鹤村、常乐村、龙塘村、鱼塆村居民集中区。
1.即:北至蔡家镇凤仪村南子社(35623646.939,3194460.258)、东至四合村新湾头社(35628322.093,3190910.257)、南至四川省合江县(35623810.946,3183130.721)、西至四川省合江县(35620981.594,3189577.876)等区域,面积47.2032平方千米。
2. 即:北至常乐村两河口社(35628750.971,3190642.845)、东至柏林镇兴农村川虎社(35631359.045,3186075.363)、南至四面山镇双凤村田坪子社(35633096.994,3176110.752)、西至常乐村朱家嘴社(35627218.225,3188033.932)等区域,面积27.7639平方千米。
3. 即:北至龙塘村石坝头社(35630175.443,3194181.173)、东至蔡家镇龙穴村紫云社(35631536.144,3190547.551)、南至柏林镇兴农村川虎社(35631479.704,3186722.325)、西至龙塘村大地坝社(35629122.306,3190869.633)等区域,面积10.8008平方千米。
4.即:北至蔡家镇新开村土庙子社(35629295.794,3197279.475)、东至鱼塆村斑竹滩社(35630144.620,3196114.743)、南至鱼塆村回龙湾社(35629160.992,3193460.271)、西至蔡家镇凤仪村南子社(35627903.044,3195299.535)等区域,面积3.8653平方千米。
(二)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镇辖区内的飞龙河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即:北至龙塘村大地坝社(35629122.306,3190869.633)、东至四合村草盆岗社(35631479.704,3186722.325)、南至四合村草盆岗社(35631359.045,3186075.363)、西至常乐村两河口社(35628750.971,3190642.845)等区域,面积2.4681平方千米。
第六条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即北至柏林镇兴农村川虎社(35630521.326,35630521.326)、东至柏林兴农村张家坝社(35632538.244,3181250.027)、南至常乐村沙田社(35632181.494,3180786.077)、西至常乐村沙田社(35630049.245,3183526.282)等区域,面积2.7396平方千米。
第七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控制在500米以上。
第八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责令其关闭或搬迁。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须报经镇、区两级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九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区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区环保部门等主管部门根据辖区(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十条 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要符合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二条 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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