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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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9675/2021-00013 [ 发文字号 ] 永兴府发〔2020〕203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永兴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06 10:10:0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津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津区永兴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物中毒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1.5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设在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损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重庆市内2个以上区县,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重庆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仅限于江津区行政区域内,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重庆市政府或江津区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只发生在永兴镇辖区内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江津区政府或永兴镇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6 应急预案体系

食品安全事故由相应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其中,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启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重庆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Ⅲ级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江津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永兴镇政府配合;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永兴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永兴镇政府成立永兴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永兴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对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指挥,由镇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所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场监管所、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派出所、监察室、教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民政和社区事务办、财政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2.2 永兴镇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永兴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镇政府、永兴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永兴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永兴镇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市场监管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查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组织食品宣传教育、信息报告等工作;负责食品加工、经营和使用环节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管,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查处食品违法广告。

2)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制订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的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3)派出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救治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4)应急办: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5)教管中心: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6)农业服务中心: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经确认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民政和社区事务办: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8)财政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 事故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永兴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按照工作职责,在永兴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 报告与评估

3.1 事故报告

3.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3.1.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永兴镇食药监办、区食药安委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药监办报告;

3)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食药监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食药监办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4)经初步核实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药监办应按规定向政府及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食药监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可直接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3.1.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进程,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措施以及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情况。

3.2 事故评估

3.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食药监办提供相关信

息和资料,由食药监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永兴镇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并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 应急处置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永兴镇应急指挥部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畜牧)、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责任人在疾控机构调查取样后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下设检验机构的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尽快判断事故原因。

4)对经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经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永兴镇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事故态势发展,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工作。

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和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拨付以及样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

5.2 奖惩

5.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建立多个畅通的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护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4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教培训

各单位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巧,增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7.2 演练

永兴镇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2 名词表述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永兴府发〔2020〕20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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