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2-06 16:26:10 大 中 小
公 告
按照《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新增划转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详见清单附件。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重庆市江津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由其余镇承接,于2023年12月31日开始行使)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2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3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
4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
5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
6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
7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
8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9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
1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
1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
1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1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1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1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二、自选赋权事项(36项) | |||||||||
16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
17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
18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
19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 |||||
20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
21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
22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
23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
24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
25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
26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
27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
28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
29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
30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
31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
32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
33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
34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
35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
36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
37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
38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
39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
40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
41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
42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
43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
44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
45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
46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
47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
48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49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
5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5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乡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
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除白沙镇)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5000元罚款,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2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除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圣泉街道、德感街道、双福街道、珞璜镇、白沙镇)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个人处100-50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3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除白沙镇)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4 |
对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除白沙镇)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5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除白沙镇)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6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除白沙镇)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7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除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圣泉街道、德感街道、双福街道、珞璜镇、白沙镇)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8 |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
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除白沙镇) |
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2000-5000元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9 |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
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除白沙镇) |
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2000-5000元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10 |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除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圣泉街道、德感街道、双福街道、珞璜镇、白沙镇) |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违法行为,属于有关单位未事先安排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属于有关人员擅离岗位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11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除白沙镇) |
责令限期改正(前置);处分或警告(责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12 |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0元,不记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13 |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0元,不记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14 |
对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0元,不记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15 |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元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16 |
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30元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17 |
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0元,记1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18 |
对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0元,记1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19 |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罚款100元,记1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0 |
对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罚款100元,不记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1 |
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罚款50元,不记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2 |
对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不记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3 |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罚款200元,记1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4 |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罚款200元,不记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5 |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罚款200元,记1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6 |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罚款200元,不记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7 |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罚款200元,不记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8 |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罚款200元,记6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29 |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罚款200元,记12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30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罚款200元,不记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31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罚款100元,不记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32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罚款200元,记12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33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罚款100元,记12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34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罚款200元,记6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35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罚款100元,记6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36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罚款200元,记9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37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罚款100元,记9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38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罚款200元,记3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39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罚款100元,记3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40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罚款200元,记6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41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罚款100元,记6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42 |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罚款200元,记3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43 |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罚款100元,记1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44 |
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等三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2万以下的罚款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45 |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给予警告,单位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改正,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4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个人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48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给予警告,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49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给予警告,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50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51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给予警告,单位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5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给予警告,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54 |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改正,单位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六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5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给予警告,单位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56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进行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其限期改正,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三十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57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两项违法安全规定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59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六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等七项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6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6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单位处2万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63 |
对违反有关配备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方面规定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六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64 |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四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65 |
对未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帐、未按规定制定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监测,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66 |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设置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67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店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68 |
对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69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70 |
对化学品单位未依法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71 |
对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发生变更后未依法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72 |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变更后未依法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73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出现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或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74 |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安全审查、试生产方面规定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75 |
对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或者未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五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76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行为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77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检验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78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安全监控、未对重大危险源泉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和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79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80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81 |
对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82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83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84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的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85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86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
江津区所有镇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