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02 10:12:41 大 中 小
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现将枳壳基地面向社会公开对外发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简介
1.标的坐落及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枳壳基地位于百燕村秦家社,基地面积103.5亩,于2022年10月种植枳壳树6000余株,现枳壳长势良好,枳壳基地现有基础条件(含在建):普通生产便道1200米,100立方米蓄水池2口,灌溉管网3500米,生产管理用房一间。
特别说明:
(1)以上标的按现状对外发包,投标人应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2)投标人在发包公告公示期内务必现场踏勘地形和位置,明确相关要求。
(3)投标人不得有污染产生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承包期限
承包截止日期不能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截止日期(即至2028年6月30日止)。如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后,在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且承包方不拖欠承包费、不拖欠工人工资,基地正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承包时间最长可顺延10年。
3.承包模式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起算,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前五年按每年50000元的标准向联合社支付承包费,五年后在50000元的基础上递增6%,即按每年53000元的标准向联合社支付承包费直到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结束。
4.承包费支付形式
(1)承包费一年一付,每年先付清承包费后再使用土地。即第一年的承包费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当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年起,每年的承包费在上一年度承包费支付日期之日前10天内付清,再使用土地。
(2)承包方需先交履约保证金60000元,保证金的缴费时间不得晚于第一年承包费的支付时间。从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算,承包方对枳壳基地进行正常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施肥、正常进行病虫防治、正常除草、正常修剪等内容)、枳壳树已经正常投产、承包方不拖欠人工工资、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保证金五年后退还或直接用作抵扣承包费的差额部分。
二、投标人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提出投标申请。
三、投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报名资料递交时间:2023年8月2日9:00至2023年8月4日11:00(法定工作时间)。
2.投标报名资料递交地点: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便民服务中心。
四、投标保证金缴纳
1.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需足额交纳5000元投标保证金到以下账户,且投标人名称必须和缴款人名称一致。缴纳时在备注或用途栏注明项目名称(若项目名称过长无法填写完整,可简写)。
收款单位: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收款账户:1550010120010002035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津西湖支行
2.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2023年8月4日10:00(以到达指定帐户时间为准)
3.其他规定:
(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遵守交易规则和约定的保证,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方能提交投标申请;投标人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违反交易规定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投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方式、金额以发包公告的规定为准,投标人凡不符合本须知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无效,不具备投标资格。
(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不计利息。
五、报名
1.投标人进入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第一次书面报价单》。投标人按要求填写《第一次书面报价单》,填写的内容应字迹清楚,签章完整、内容齐全,符合相关规定。
2.投标人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给联合社负责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才视为报名:
(1)自行密封完好的《第一次书面报价单》;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本人须持身份证原件;投标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须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未递交、逾期递交或递交资料不全的投标人,被视为放弃投标资格。现场竞价资格宣布后,归还投标人原件(《投标申请文件》和《第一次书面报价单》除外)。
六、交易程序
1.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采取第一次书面报价加现场竞价方式。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评标小组由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村民委员会、百燕村村务监督小组组成。投标人的第一次书面报价不低于发包底价,即为有效报价。
(1)如果有效报价的投标人只有一家,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中标人的第一次书面报价为成交价。
(2)如果有效报价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或三家,则直接进入现场竞价环节,按现场竞价规则确定最高竞价为中标人。
(3)如果有效报价的投标人大于三家,则前三名最高有效报价的投标人获得现场竞价资格,按现场竞价规则确定最高竞价为中标人。
(4)如果投标人的第一次书面报价均低于招标底价,则不再组织现场竞价,项目流拍。
2.现场竞价资格确认
(1)招标人核实投标人按发包公告规定缴纳了投标保证金;
(2)经招标人审查,投标人的投标申请资料符合发包公告要求;
(3)联合社统一开启并宣布投标人的第一次书面报价。按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有效的第一次书面报价进行排列。
(4)联合社宣布获得现场竞价资格的投标人名单。经招标人和监督部门代表确认后,获得现场竞价资格的投标人代表(自然人须本人到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竞价的,须法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到场)参加现场竞价。
3.现场竞价规则
(1)现场竞价起始价为第一次书面报价的最高价,投标人参与现场竞价时必须在起始价的基础上增价,加价幅度为增价幅度的整数倍,直到出现最高价。如现场出现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同的最高报价且无人继续再报更高价位的报价时,那么以投标人现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如果出现并列第二名,且与第一名的价差不高于10%的情况下,必须在并列第二名投标人中重新现场竞价(此次加价幅度为增价幅度10%的整数倍),确定二、三名排名(此次报价不得低于并列第二名时的报价)。
(2)若现场第一轮竞价中无人报价,则确定第一次书面报价最高报价者为中标人。
(3)投标人在现场竞价中一旦不提交书面报价,即视为退出竞价,不得在此后的竞价中再次提交报价。
(4)若投标人参与现场竞价时未按竞价规定报价,其报价无效同时失去下一轮竞价资格。
4.成交
(1)成交后,投标人与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签定《公开发包竞价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的当日一次性缴清履约保证金和约定的承包费。
(2)成交后,如果出现投标人弃标或被取消成交资格,且第二中标顺序人的报价与第一中标人报价差额在10%(10%含)以内,可顺延为中标人,也可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七、投标人有如下行为之一时,将取消其投标资格、现场竞价资格或成交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招标人有权追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扰乱公开招标现场秩序、干扰招标报价工作、操纵、垄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提供虚假资料参与竞价的;
3.有效报价后又声明撤销的;
4.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放弃或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承包合同》的、逾期未在指定地方缴纳所须缴纳全部款项的;
5.若投标人相互勾结,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竞价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6.进入招标会竞价室后,通讯设备未关闭,交头接耳、随意走动以及不听从工作人员安排等行为的。
八、询问和质疑
1.投标人对发包公告如有质疑,必须在递交报名资料时间截止前2个工作日(含当日)向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提出书面质疑。书面质疑由招标人负责答复。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质疑的,即视为已全面了解并完全接受发包公告所有要求和规定,不得再就相关内容提出任何异议。投标人逾期提出异议或质疑的,招标人将不再受理。
2.招标人对所质疑事项的回复以及对已发出的发包公告进行必要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均在递交报名资料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含当日)前在西湖镇人民政府网站指定位置统一发布,是发包公告的不可分割部分。当发包公告与发包公告的澄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澄清、修改及补遗公告为准。
注:
1.质疑必须包含质疑事项、诉求、相关证明材料、质疑人的全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即实名质疑。非实名质疑,招标单位不做任何形式的回复。
2.超出公开发包公告规定的质疑时间,招标单位不作任何形式的答疑。
3.为保证投标人的质疑时效,不建议投标人以邮寄方式递交质疑。(邮寄的时效性具有不确定性,如投标人因此导致联合社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收的质疑,联合社概不负责)
4.投标人不论是否下载公开发包公告的澄清通知,都视为投标人已知晓公开发包公告澄清通知的全部内容。如投标人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公开发包公告。一经进入招标程序,即视为投标人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公开发包公告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九、联系方式
发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人:杜昌员
联系电话:15723016627
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2023年7月31日
投标申请文件
(此为自然人填写样本,填写时将括号及括号内内容全部删除)
投 标 人: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投标承诺书
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我(投标人姓名) 对你单位组织进行的 (项目名称)的枳壳基地现状和相关情况已进行充分了解,知悉该标的瑕疵并自愿承担交易风险。
我方郑重承诺:
1.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清楚知晓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关于枳壳基地公开对外发包公告的全部内容,愿意接受并遵守所有规定。否则所交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我方已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3.招标活动结束后,请将我方交纳的保证金退至以下账户(需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一致):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投标人(签字并盖手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自然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自然人(投标人)签字: (盖手印)
年 月 日
自然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自然人(投标人)签字: (盖手印)
年 月 日
无违规经营和处罚记录声明
致: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投标人姓名) 郑重声明,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前两年内无违规经营记录或被相关行政单位处罚记录,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人签字并盖手印:
年 月 日
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投标承诺书
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我(投标人姓名) 对你单位组织进行的 (项目名称)的枳壳基地现状和相关情况已进行充分了解,知悉该标的瑕疵并自愿承担交易风险。
我方郑重承诺:
1.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清楚知晓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关于枳壳基地公开对外发包公告的全部内容,愿意接受并遵守所有规定。否则所交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我方已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3.招标活动结束后,请将我方交纳的保证金退至以下账户(需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一致):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投标人(签字并盖手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营业执照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位:
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单位办公电话: 法定代表人手机:
该处粘贴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该处粘贴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背面)复印件
(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 (姓名)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单位的 (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公开招标活动。代理人在竞价、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单位均予以承认,并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授权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岁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无转让权,特此授权。
该处粘贴授权代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面和背面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无违规经营和处罚记录声明
致: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投标单位) 郑重声明,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前两年内无违规经营记录或被相关行政单位处罚记录,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投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第一次书面报价单
标的号 |
项目名称 |
||
投标报价 (元/年) |
小写:¥ | ||
大写: | |||
注 意 事 项 |
一、投标人报价不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规定的,为无效报价,并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1.此报价单须打印或用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碳素笔填写清楚,字迹容易辨认。 2.报价不能低于(可以等于或高于)招标底价。 3.投标人只能报一个价格。 二、投标人报价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
投标人承诺:
本投标人已仔细阅读以上注意事项,知悉本次书面报价相关规则,愿意接受并遵守相关规定。
投标人签字:
年 月 日
枳壳基地承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枳壳基地承包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发包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承包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对外发包枳壳基地
1.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甲方将103.5亩枳壳基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承包给乙方。
编 序号 |
村 (组) |
地块名称 |
地块代码 |
坐落(四至) |
面积 (亩) |
质量等级 |
土地类型 |
承包合同代码 |
备备注 | |||
东 |
南 |
西 |
北 | |||||||||
1 |
||||||||||||
2 |
||||||||||||
3 |
||||||||||||
2.发包枳壳基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枳壳基地位于百燕村秦家社,基地面积103.5亩,于2022年10月种植枳壳树6000余株,现枳壳长势良好,枳壳基地现有基础条件(含在建):普通生产便道1200米,100立方米蓄水池2口,灌溉管网3500米,生产管理用房一间。
3.发包枳壳基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
枳壳基地中的桔壳树及生产便道、蓄水池、灌溉管网、生产管理用房等基础实施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承包约定的期限内枳壳树由乙方经营管理,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约定的期限到期后由甲方无偿收回。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砍伐或挖除基地内的枳壳树,不得将基地中的枳壳树移栽到基地以外的区域。基地内的生产便道、蓄水池、灌溉管网、生产管理用房等基础实施在承包约定的期限内由乙方无偿免费使用,同时由乙方负责维修维护。
三、承包期限
承包截止日期不能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截止日期(即至2028年6月30日止)。如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后,在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且承包方不拖欠承包费、不拖欠工人工资,基地正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承包时间最长可顺延10年。
四、承包费及支付形式
1.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起算,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前五年按每年50000元的标准向联合社支付承包费,第六年开始在50000元的基础上递增6%,即按每年53000元的标准向联合社支付承包费直到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结束。
2.承包费一年一付,每年先付清承包费后再使用土地。即第一年的承包费在签定合同的当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年起,每年的承包费在上一年度承包期到期之日前10天以上付清下一年的承包费后,再使用土地。
3.承包方需先交履约保证金60000元,保证金的缴费时间不得晚于第一年承包费的支付时间。从签定承包合同之日起算,承包方对枳壳基地进行正常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施肥、正常进行病虫防治、正常除草、正常修剪等内容)、枳壳树已经正常投产、承包方不拖欠人工工资、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保证金五年后退还或直接用作抵扣承包费的差额部分。
五、枳壳基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枳壳基地交付。
六、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2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银行账号:150010120010002035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津西湖支行
3.其他: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枳壳基地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及园内的设施设备;
(3)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承包期限届满后收回枳壳基地经营权;
(5)其他:
2.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枳壳基地;
(2)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枳壳基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枳壳基地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4)承包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包。
(5)其他: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枳壳基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承包费;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土地,对枳壳基地进行有效的管理,不得弃管造成枳壳基地撂荒,不得破坏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违规改变土地的用途,禁止占用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枳壳基地的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养鱼等;
其他:
九、其他约定
1.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2.乙方申请的项目由乙方自主实施,项目补助资金由乙方自主安排 。
3.本合同期限内,该地块被全部或部分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土地补偿(赔偿)费由甲方所有;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中的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赔偿)费由甲方所有,其余的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赔偿)费由谁投资建设的就由谁享有;青苗补偿费甲方占百分之三十,乙方占百分之七十。
4.其他事项:
十、合同到期后解除或合同终止地上附着物、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合同到期后或合同终止地上附着物、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故意拆除、损毁和强占。
2.如合同到期后乙方当年的枳壳尚未采收,实际交还基地时间以乙方枳壳采收结束为准;超时占用基地补偿费另议,原则上以原承包标准据时折算。
十一、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承包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承包费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承包费可以作相应调整。
2.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基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10 日内将基地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约定交还给甲方。
3.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基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由甲方无偿处置。
十二、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基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承包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方发包的基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4.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5.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承包费,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承包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6.乙方擅自改变基地土地的用途、连续两年没有对枳壳进行有效管理、给基地中的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基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基地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承包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十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4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自愿承包甲方的位于江津区西湖镇百燕村秦家社的枳壳基地,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愿意担任此基地安全第一责任人,并严格做到:
一、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重视防火、防盗、生产安全、农资规范使用、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制止并检举一切违反治安、消防、污染防治、违规使用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违禁农资等违规违法的行为。
二、不在基地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基地内乱搭乱建,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现状和土地性质,不污染环境,不得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对在枳壳基地内的生产管理中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四、预防意外事故和消防事故的发生,完善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有关的用火用电用水制度,规范农药、化肥的使用和存放,不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在野外用火。
五、无条件配合甲方和安全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凡因违反上述协议内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给甲方资产、他人人身财产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愿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七、因履行本安全责任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此安全责任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此安全责任协议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政府部门有关法规发生变更,遵循国家及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3.此安全责任协议书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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