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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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626989947/2020-00003 [ 发文字号 ] 先锋府发〔2020〕89号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先锋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津区先锋镇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5-13 10:26:51

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津区先锋镇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明确镇街、部门之间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重庆市江津区审计局重庆市江津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9〕133号),结合我镇实际,镇财政办会同镇扶贫办,研究制定了《江津区先锋镇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江津区先锋镇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重庆市江津区审计局重庆市江津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9133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扶贫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及巩固脱贫成果,支持贫困村、困难村、贫困户实施脱贫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部分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旅游扶贫、文化扶贫、金融扶贫、生态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权责匹配、全程监控、严格监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构建覆盖资金安排、资金下达、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公告公示、监督检查全过程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镇财政办、镇扶贫办负责本级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上级及本级扶贫资金的资金拨付和财政监督检查,牵头指导完成本级预算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扶贫办要切实担负起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部门扶贫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包括扶贫资金的具体分配、项目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负责对扶贫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第六条 各村居要切实担负起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管理,负责对扶贫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第七条区审计局负责按照市审计局安排和年度计划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镇财政办、镇扶贫办和村居应配合区审计局做好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资金安排

第八条 镇财政办应按镇委、镇政府要求,结合财力,将扶贫资金需求纳入政府预算安排。镇扶贫办要确保扶贫资金投入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

第九条 扶贫资金应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扶贫资金计划应细化到具体项目,未细化的原则上不予安排,严禁将扶贫资金简单“切块”安排。

第十条 镇本级安排的扶贫资金,由镇扶贫办按年初预算编制绩效目标,拟定扶贫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商镇财政办局及时提出意见,依据本镇财务制度之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镇扶贫办和相关部门应督促扶贫项目及早启动,保证项目质量,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实施困难,资金无法安排使用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审批流程履行调整手续,避免形成资金滞留和闲置。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补助类扶贫资金支出,镇财政办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用款部门通过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扶贫对象或项目实施单位。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的,应实施清单式管理,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除无自理能力等特殊人群外,原则上不得将补助资金转到非补助人员个人账户代发、代支,非特殊情况不使用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三条工程类扶贫项目资金支出,应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用款申请拨付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启动、进度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项目启动后,经各主管部门确认后支付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过半,由项目法人单位申请、各业务主管部门复核确认,支付进度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剩余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除国家、市级有明确规定外,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含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各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编制预算时同步将编制的绩效目标报送镇财政办。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并将监控结果报送镇财政办。镇财政办、镇扶贫办要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扶贫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开展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镇财政局。镇纪委、镇财政办,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各部门和镇财政办要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抽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公告公示

第二十条 镇财政办、镇扶贫办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做好扶贫项目的部门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依法公开。镇纪委应将有关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镇财政办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区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会同各部门明确整改意见,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镇财政办、镇扶贫办和相关部门负责本镇的扶贫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管,并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检查和审计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负责监督项目计划落地、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支出审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明确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本镇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镇财政办、镇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镇现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上级文件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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