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5-26 16:21:39 大 中 小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21〕31号)要求,经项目申报、评审、研究等程序,并报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我区2023年区级配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665万元(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方案备案。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后,实施单位需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并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于6月10日前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二、关于项目建设要求。建立项目进度定期调度制度。本次下达项目原则上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建设内容。
三、关于资金拨付要求。本次下达项目原则上应于2023年10月15日前完成所有资金拨付;项目资金结余需退回的,必须报知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并于2023年10月15日前退回。
四、关于农村供水类项目补充要求。由区水利局主管的农村供水维修养护项目、农村供水水质提升项目,还要按照《江津区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细则(试行)》(津水利发〔2020〕175号)要求进行项目管理。
五、其他。其余关于项目实施程序、资金绩效、项目监管、资金监管、资产后续管护等内容,严格按照《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津乡振发〔2022〕46号)明确要求执行。
附件:江津区2023年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表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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