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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关于2022年部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项目调整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30 15:35:5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渝财农〔2022〕73号)文件有关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规定,结合永兴镇等镇关于调整部分衔接资金项目的来函需求,以及我区实际工作情况,经研究,并按程序审核,现对2022年部分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调整,并就收回资金再做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调整

(一)取消资金项目1个,收回资金45.03万元(详见附件1第1项)。

(二)收回结余资金项目2个,共收回结余资金23.55万元(详见附件1第2-3项)。

(三)调整资金来源项目36个,不涉及收回资金(详见附件2)。

(四)调整项目建设任务、利益联结机制、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16个,调整后收回资金265.465万元(详见附件3)。

二、调整收回资金再安排

将收回的补助资金68.58万元、调整后结余的项目补助资金265.465万元,以及市财政局《关于下达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财力补助的通知》(渝财预〔2022〕56号)新增下达的资金19万元,合并下达项目计划15个(详见附件4),涉及补助资金353.045万元。

三、资金项目管理

接此通知后,请按照《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渝委农办〔2021〕31号)要求,落实好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及时将项目计划进行镇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让群众知情知晓。建设内容有调整的项目和新下达项目需于10天内报送实施方案至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实施和资金未端支付。同时,继续按照《重庆市江津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22〕46号)要求,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并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好资金项目管理,努力提高资金效益。

附件:1.江津区2022年收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明细表

2.江津区2022年部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资金来源调整对照表

3.江津区2022年部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调整对照表

4.江津区2022年第五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表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2日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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