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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4 11:20: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1135)、《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渝乡振发〔202154号)要求,经项目申报、评审、研究等程序,并报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将我区2022年第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3055万元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要求

(一)严格实施程序。按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实施、公示公告、验收等工作生产类项目至少进行2次验收购苗(种)后以及在地或存栏(渔业除外)数量核验。按要求严谨完善报账拨付资料,务必做到报账资料合规、真实、有效、完善。项目竣工后,要设置衔接资金项目公示牌。

(二)加快实施进度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后,实施单位需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于1个月内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1. 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建立项目进度定期调度制度。本次下达项目原则上应于2022830日前完成建设内容。

2. 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原则上应于2022930日前完成所有资金拨付。

)注重项目资金绩效

1. 加强质量监管。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落实人员,抓好衔接项目的推进和质量监管工作

2. 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单位实施的每个项目必须与群众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且不少于两种利益联结模式。项目实施要优先虑脱贫和监测对象受益对象。

利益联结模式包括:资产收益、土地流转、资金入股、房屋联营、务工就业、产品代销、生产托管、租赁经营等农户可受益的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以内,利益联结农户至少5人(其中脱贫户至少1人);获得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含)—30万元,利益联结农户至少10人(其中脱贫户至少3人);获得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含)—60万元,利益联结农户至少20人(其中脱贫户至少6人);获得财政补助资金60万元及以上,利益联结农户至少30人(其中脱贫户至少10人)。

3. 资产收益帮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与项目所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资产收益帮扶机制,即:财政补助资金部分,每年按2.5-5%进行固定分红,至少连续5年。分红起始时间不得晚于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起第2年。当年分红于1130日前完成。资产收益要有明确实施方案,固定分红可用于公益事业或产业发展,不能直接用于发钱发物。

4. 发挥好到户产业奖补作用。到户产业奖补项目的扶持对象为: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奖补标准为“每户每年所得产业扶贫到户奖补资金不得超过3000”。到户产业奖补项目由各相关镇街确定新型经营主体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业主单位实施,重点扶持参与村、镇主导产业发展的对象。业主单位负责提供全程技术指导、对农户产品进行保底订单收购,并给予农户差异化生产管护、销售等奖励(镇街与业主单位共同制定协议)。到户产业奖补资金分配情况详见附件2

5. 产业指导员要充分参与镇村生产发展类衔接资金项目的指导,确保各类衔接资金项目取得良好绩效。

(四)强化项目监管

1.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明确的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额度等实施项目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确需调整项目的按原程序审批。

2.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相关文件要求,备齐各项档案资料,并以正式文件向区乡村振兴局报送完成情况。在各单位全面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区乡村振兴局将适时会同有单位对项目进行抽查。

3. 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1)行业部门监管。相关行业部门,对衔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抽查资金幅度不少于30%抽查实施单位数量不少于30%

2)实施单位承担衔接资金、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各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和检查,指导村(社区)按要求实施好项目。

3)乡村振兴工作队监管。一是乡村振镇工作队负责本镇衔接资金及项目建设运营监管。二是乡村振驻村工作队负责村衔接资金和项目监管。工作队成员要全程参与派驻村衔接资金项目规划、使用、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全过程监管,并在上述重点环节签字确认。驻村工作队还须将公告公示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

4)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加强资金项目监管。对项目实施、验收、报账、资金支付等过程,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全程进行监管,属地村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要全程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村民小组长还要参与项目验收并签字确认。

二、强化资金监管

(一)严管资金拨付

1. 本次计划下达后,按项目资金计划的80%拨付到镇街和相关部门。各镇街、相关实施单位在项目验收后,按照决算金额,报区乡村振兴局(验收合格和尾款拨付的函)申请拨付尾款。

2. 根据项目绩效拨付资金。各单位可根据业主项目实施进度,最多拨付两次进度款。验收后,业主单位项目建设未达到应有绩效的,各有关单位应在项目资金中,按完成比例扣减补助资金。

3. 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项目资金结余,需退回的,必须报知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并于2022930日前按原渠道退回;如需作为到户产业奖补资金或解决脱贫户监测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稳固提升等问题的必须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二)严格资金监管

继续按照《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633号)、《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津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2189号)要求,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并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

1. 江津区2022年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表

2. 江津区2022年到户产业奖补资金分配明细表

3. 江津区衔接资金项目公告牌(参考)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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