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四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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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327750284H/2021-00007 [ 发文字号 ] 四屏府发〔2021〕8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四屏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重庆市江津区四屏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村社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23 14:23:03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为了加强村社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切实维护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江津府办发〔2014〕67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2015〕39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江津区四屏镇村社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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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四屏镇人民政府

村社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社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促进村社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江津府办发〔2014〕67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2015〕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是指四屏镇所辖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是指各村民小组、社区居民小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社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应收款项等;村社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自然资源;村社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屏镇行政区域内村社集体“三资”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村社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四屏镇村社集体“三资”委托管理领导小组,镇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和分管财政的领导任副组长,托管办代账会计、经济办(农经站)、农服中心财经管理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办,财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村社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负责“三资”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各村社的“三资”管理考核办法,年终将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镇政府考核,并对各村社下列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年度经济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

(二)接待费开支和超过控制标准的工作餐开支;

(三)土地收益的使用情况;

(四)村两委会成员的报酬、各类补助的支付情况;

(五)资源、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

(六)财务公开情况;

(七)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半年召开村民小组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通报集体“三资”管理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财务监督机构。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3--5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挑选思想品德好,年富力强,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财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参加。村两委成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同级村务监督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产生和变更后,应将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时报镇村社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和村备案。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监督财务收支预、决算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监督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和财务公开工作;

(三)对村委会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进行审核,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四)征求并反映群众对村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委会作出答复和整改;

(五)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村委会财务状况,并提出今后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集体“三资”管理中有关资产、资源处置和重大资金分配的决策,并对财务单据进行审核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同意数未达小组成员总数四分之三以上的决定、单据等无效。

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与村委会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社集体财务实行资金、账务集中代管,与村社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签订书面协议,委托村社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管理。集中代管的内容包括:各村社的各项收入、支出、往来款项、固定资产、收益分配等的核算和财务档案的统一归档,接受镇党委、政府和江津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村社财务集中代管后,各村社不再单设会计,由村社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委托专业会计负责村社会计代理工作。各村报账员,由村书记(主任)提名,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报账员,报账员按月定期报账;社上不设报账员,由村报账员代为办理。

报账员职责职包括:

(一)编制村、社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负责村、社集体资金账簿、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的登记和核实等事务;

(三)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

(四)负责领取管理村、社的备用金;

(五)负责村、社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负责村、社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和村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七)报账员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制度。资产台账要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资源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位置、坐落、面积等。对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每年12月前进行资产、资源清查,做到账物相符,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建立资产、资源的处置程序制度。凡涉及村社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等处置的,集体资产的价值必须经社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认定。社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经社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评估后,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如何招标投标等事项,评估结果及方案,随《村社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审核表》(附件1)报镇村社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审核(资产、资源评估金额达10万元以上提交镇“三资”委托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后,履行民主程序,方可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未按以上程序进行的资产、资源的处置行为无效。

村社所有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村社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制度。对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村社统一经营的资产、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村社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村社的经营、承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土地收益(包括宅基地复垦置换集体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

(一)各村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减少现金结算,资金往来单笔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各村社开设的银行账户上留村社公章、报账员、镇“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印鉴。凡村每季度、社每半年未按时办理单据移交手续的村、社,镇“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不予盖章,停止该村和社的银行提现、转账等一切业务。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专人管理。不得多人经手现金业务。

(三)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入须于收取款项之日起七日内缴存集体账户,严禁打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收据。村备用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社备用金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银行存款收入(转款部分)和现金收入业务必须附有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监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

(四)明确各项收入来源。发包收入、租金收入、资产变价收入等应附相关经济文书及收入台账;上级各项补助资金收入应附区相关部门批文等资料。

第十八条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村社取(转)款审批:取(转)款需填写《取(转)款申请单》(附件2),说明取(转)款金额、用途等,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村书记(主任)、镇“三资”管理办公室、驻村领导、镇专项资金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镇“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填写支票,加盖印鉴。镇“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在各村社的审批手续完善后才能加盖印鉴予以取款或转账。

(二)经济业务或其它社会民生事项需动用资金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应先制定预算和实施方案,报驻村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村社工程项目(含自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及服务类项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商定同意后,制定预算方案,经驻村领导、相关负责领导和镇长审批后,报镇采购办实行集中采购;村社工程项目在20万以上、固定资产及服务类项目的购置在10万以上的重大财务事项,制定预算方案,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社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商定同意后,书面报镇村社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提交镇村社集体“三资”委托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决定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实施。未按此程序实施的,所签协议无效,发生的单据不得报销。

(四)加强票据管理。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时间、用途并签字(盖章)。支出凭证封面使用江津区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表》、《费用报销单》、《工资发放清册》、《单据报销封面》等,完善相关签章,严禁白条或自购、自制单据入账。收款票据由镇“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专人管理,领销票据时需进行登记并建立台帐,管理票据的人员不能兼任出纳和报帐员。

(五)支出分为日常支出和专项支出两类。日常支出包含工资、加班、误工、补助、慰问金、水电费用、通讯费用、办公费用、会务费用、差旅费用等;专项支出包含上级项目补助经费支出、征地补偿费支出(征收土地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分配)、集体积累资金定向支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固定资产及服务类项目的购置、集体经营性收入收益分配。

1.日常支出。各村社从备用金中列支的日常支出单项1000元(不含)以内的,村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村书记(主任)审核签字,社由社长、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书记(主任)共同审批同意;单项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还需经驻村领导和镇“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支出。

2.专项支出。专项支出在按要求填报《取(转)款申请单》(附件2)的同时,还需填报《集体资金使用申报审批表》(附件3),经驻村领导、镇专项资金的分管领导、镇“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出。《集体资金使用申报审批表》在报送镇审批时,表上必须注明所申报资金的用途。

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应按镇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或方案开支;使用村社集体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收益分配等,由村两委或社长提出(工程)建议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按要求报上级审查后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严禁同一事项支出化整为零报批,降低审批层级,刻意逃避监管。对未经审批的各种凭证,报账员一律不得付款,会计坚决

不得入账。报账员不得私自筹措资金,对借出、借入款项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各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大宗固定资产及服务类项目的购置、征地补偿及收益分配等重大支出审批时,需按要求进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有上级文件规定的须附文件,工程项目附项目验收表、竣工决算报告、合同等。

(六)严格实行村社零招待费制度。根据津委组〔2018〕19号文件规定,村社不能产生招待费。如遇特殊原因确需安排工作餐的,按限额标准在餐馆或者农户等处用餐。标准参照按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每人每餐不超过45元,每人每天不超80元,不能直接发放餐费补助。

(七)规范村干部各项补助的发放。有合法可支配资金(不得挪用项目资金)来源的村,可在当年自有资金中按以下项目和标准发放补助,不得另设项目发放补贴和擅自提高标准。当月的补助应于次月15日前发放,确有特殊情况,应于次月起三个月内全部完清,不得重复发放和补发。当年账上无合法可支配资金或资金不足的,可自行酌情降低标准发放或不发放,严禁白条发放和借债发放。如违规发放,所发的补助要予以追回。

1.节假日值班伙食补助:标准参照津财行【2020】1号文件,按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之外值班每人每班不超50元,休息日每人每班不超60元,国家法定节假日每人每班不超70元,每班值班时间不少于7小时。

2.区内差旅费(交通费、电话费)实行包干定量补助,村书记(主任)按不超1000元/人/月,其他专职干部、聘用人员按不超800元/人/月。差旅费实行包干定量补助的村社不再另行报销区内差旅费。未聘为专职干部的村两委委员,根据参与工作情况,可给与每人每年不超1000元的补助。若镇政府组织召开大会等重要会议,未安排车辆接送且未解决交通费,未享受差旅费包干定量补助的人员,可按偏远村(青堰村)不超40元/人/次、其他村(银岩村、旺龙村、四面村、四面场社区)不超20元/人/次标准据实发放交通费补助。

3.重点项目和工程等突击性、公益性任务误工,村社干部按不超过50元/天进行补助(包含生活费、交通费和通讯费等费用),除村社干部以外的人员按不超过120元/天进行补助并附上由镇负责重点项目和工程的各小组组长签字确认的《村社人员误工登记表》(附件4)、相关照片等。各项补助的发放标准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上级文件无具体标准的,由对口业务科室发文规范,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备案。

4.镇就相关工作可组织开展村社五职干部年终绩效考核,各村社依据考核成绩按镇文件规定发放执行,村社其他干部可参照执行。

(八)规范社干部等各项补助发放。

1.社长、社员代表区内差旅费(交通费、电话费)实行包干定量补助,社长按不超200元/月,社员代表按不超500元/年。

2.补贴在各社自有可支配资金(不得挪用项目资金)中列支,当月的补助应于次月15日前发放,确有特殊情况,应于次月起三个月内全部完清,不得重复发放和补发。当年账上无合法可支配资金的,严禁白条发放和负债发放。

第十九条 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权管理。

(1)严禁村社对外借款,确有特殊情况应提交申请,另行研究决定。(2)强化村社集体债权清收,严禁随意核销债权,确需核销的无效债权按规定程序办理。由村社提出申请,经村(社)民(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审核后,报驻村领导,财政分管领导、镇“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审批。村社应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清收债权。

2.债务管理。严禁村社负债,因兴办公益事业或生产经营而确需借债的,必须落实好还债来源,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经驻村领导、财政分管领导、镇“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处理。有债务的村社要认真制订债务偿还计划,并按计划偿还债务。每年的偿还计划,需报镇“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土地收益管理

(一)各村社以下由土地资源产生的收入,必须纳入基本账户管理: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工作协调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民的补偿费除外;

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

3.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4.农户宅基地复垦置换集体收益(江津区人民政府有其规定管理按其规定)。

(二)各村社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五保户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

2.土地办证税费和土地开发费用;

3.社员福利性支出;

4.对外投资和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

5.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二十一条村社开支原则上在发生后15日内完成签字、审批、审核手续(需分管领导审核除外)。

次月10日以前,各村报账员必须与镇代理会计办理好上月村收支单据审核和交接。交接时由报账员到开户行开具银行存款对账单,并提供交接单,交接单上需注明现金与银行存款月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月末余额及交接单据张数,且需报账员、村书记(主任)、镇代理会计核对无误后签字,镇代理会计于次月底前完成所有账务处理。

社每季度末的次月底前,报账员必须与镇代理会计办理好上季度社收支单据审核和交接。交接时由报账员到开户行开具银行存款对账单,并提供交接单,交接单上需注明现金与银行存款月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月末余额及交接单据张数,且需报账员、村书记(主任)、镇代理会计核对无误后签字,镇代理会计于每季末的第二个月底前完成所有账务处理。

镇代理会计与各村报账员交接单据时必须认真审核其原始凭证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对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违规单据应拒绝接收入账。

第二十二条加强村社“三资”管理的审计。村社财务实行五年轮审一次,审计结果将进行通报,对审计出的问题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避免流于形式,走过场。

第二十三条 完善财务公开制度

(一)坚持三个固定, 提高财务公开质量。一是内容固定,公示的内容(附件5:《村社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包括收入的时间、事由、金额(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经办人;支出的时间、事由、金额、经办人、参与签字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姓名;二是时间固定,要求各村、社报账员在次月10日前公开张贴上月的《村社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村社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至少保存2个月,缺失必须马上补上,如当月无收支也应张贴空表(注明**月无收支)并盖上公章;三是地点固定,在村办公室所在地设立财务公开栏,张贴村和各社的《村社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

(二)驻村领导和驻村部门要督促各村、社做好村社财务的及时公开,村社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不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各村、社的财务公开进行检查,杜绝财务公开流于形式。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镇经济办应分村、社统一建立“三资”档案,统一购置档案柜,统一标准管理,统一归档保存。分年度装订成册,做到规范、清楚、完整、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三资”档案管理包括:一是各种财务报表,包括月、季、年度报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二是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三是财务人员档案;四是资产、资源处置备案合同;五是资产、资源清单。

第二十六条 “三资”档案的销毁应编制销毁表册。由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和镇政府相关部门监督销毁。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村书记(主任)为“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报账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

1.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五)、(六)、(七)项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各承担费用总额的30%,两委会其他成员共承担费用总额的40%。

2.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债权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的。

3.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财务公开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村社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停职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所在镇街或上级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镇“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作废。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法规、政策相悖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村社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审核表

2.取款申请单

3.集体资金使用申报审批表

4.村社人员误工登记表

5.村社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

附件1






村社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审核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元


资产、资源名称

数量

位置

评估结果

拟处置方式

拟处置价格







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


驻村领导审核意见


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镇“三资”委托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意见(资产、资源评估金额达10万元以上)


附件2




村取(转)款申请单(日常、专款)

申请单位:


单位:元


时间

取款金额(含大小写)

取款用途

备注





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




村书记(主任)审核意见


镇“三资”管理办公室意见


驻村领导、镇专项资金分管领导意见


社取(转)款申请单(日常、专款)

申请单位:


单位:元


时间

取款金额(含大小写)

取款用途

备注





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




村书记(主任)审核意见


社长审核意见


镇“三资”管理办公室意见


驻村领导、镇专项资金分管领导意见


附件3






集体资金使用申报审批表(专项资金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元

年月  

资金情况

项目名称及用途

资金来源

所选来源资金总额

已批金额

本次申请金额

专项资金

集体资金







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


报账员审核意见


村书记(主任)审核意见


驻村领导和镇专项资金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附件4



村社人员误工登记表

事由

日期

参加人花名












镇负责该项工程(事项)领导、负责人签字:

村负责该项工程人员签字:

制表人: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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