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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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500727161/2021-00006 [ 发文字号 ] 石蟆府发〔2021〕77号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石蟆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蟆镇公廉租房常态化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1 09:05:00

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单位:

为全面有序推进我镇公廉租房常态化申请受理及续租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制定了《江津区石蟆镇公廉租房常态化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江津区石蟆镇公廉租房常态化受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做好石蟆镇公廉租房常态化受理工作,保证我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能够入住和及时续租公廉租房,现拟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申请地点

受理申请地址: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212公室(江津区石蟆镇石泉街128号)

二、公租房申请受理条件、程序及相关政策

(一)公租房新申请受理条件

依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本次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独立民事行为,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务工及外地来江津区石蟆镇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江津区石蟆镇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二)政策解释

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成渝地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2.在成渝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江津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3.在江津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设定收入限制,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在江津区石蟆镇范围内无私有产权住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全国范围内未承租公房、公租房或廉租房,且在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石蟆镇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是指:同户籍直系亲属以及配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石蟆镇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新申请公租房需提供相关要件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女20岁、男22岁以上的);

5.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不同户籍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父母)住房状况证明;

6.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动合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公积金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

7.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就业情况(由用工单位出具);

8.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营业执照;

9.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或退休情况证明、原工作地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房地产登记情况、原工作地房改部门出具是否参与房改优惠购房等;

1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位出具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公积金机构出具)。

11.收入证明:由公共租赁房申请人用工单位/或个体工商经营者出具。

12.属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外,还应提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证。

(四)续租公租房需提供相关要件

1.身份证明;

2.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女20岁、男22岁以上的);

4.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及不同户籍配偶的住房情况;

5.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参保证明(两者有一即可);

6.收入证明(可用作收入证明的证件即可、如退休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

7.提供离缴费日期最近的电或水或气凭据;

8.现有租户续租时,租金需一年一交,且每两年需重新提交以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后签订合同。

(五)新申请廉租房需提供相关要件

1.廉租房审批表;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女20岁、男22岁以上的);

5.城镇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

6.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不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住房状况证明;

7.城乡养老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证明(两者有一即可)

(六)续租廉租房需提供相关要件

1.身份证明;

2.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女20岁、男22岁以上的);

4.城镇低保证(需提供社区当季度的鲜章)或低收入证明;

5.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不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住房状况证明;

6.提供离缴费日期最近的电或水或气凭据

7.城乡养老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证明(两者有一即可)

8.现有廉租房租户续租时,租金需一年一交,且每年需重新提交以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后签订租房合同。

三、租金标准

按照区政府公布的《重庆市江津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石蟆镇公租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石蟆镇廉租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

四、严格退出保障机制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已享受保障性政策等补助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石蟆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石蟆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严格租住管理

强化对公廉租房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坚决杜绝承租人擅自转租、出借、闲置、出售、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结构,损坏房屋设施、设备等行为;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石蟆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

六、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对违反公廉租房管理条例或相关规定的租住人员,我镇将依规定进行公租房清退回收,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希望广大居民群众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可向石蟆镇人民政府举报。违规使用举报电话:4739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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