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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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500727161/2021-00004 [ 发文字号 ] 石蟆府发〔2021〕7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石蟆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1-23

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关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23 09:05:00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森林法》《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政府 “坚决打赢松材线虫病防控这场战役”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严厉打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态势,确保全镇生态安全和国土绿化提升行动成果。现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各村(居)接此通知后,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态势,确保森林健康及生态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石蟆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重庆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等灾害联防联治工作的通知》(渝重林防指办〔2019〕41号)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按照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的通知》(渝林办 〔2018〕 46号)、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关于推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通知》(津林发〔2021〕 5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态势,确保我镇森林健康及生态安全,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范围

凡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辖区范围内有以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违法行为之一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举报。

(一)违法调运、加工、经营、使用、生产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

(二)违法调运、经营、加工、使用松疫木及其制品的;

(三)松材线虫病疫区内企业、农户违法砍伐、私藏和使用疫木的;

(四)松材线虫病除治人员故意丢弃、藏匿疫木在林间或偷运出售以及放任、唆使其他人员搬走疫木的;

(五)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 志、封识的。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时要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企业,并尽量提供举报对象的详细情况,包括被举报人信息,违规调运、加工、经营、使用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品种、数量;违法车辆特征、车牌号、运输路线、违法行为发生地等。

(二)尽量收集违法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或初步证据。(包括照片、录音等)

三、奖励原则

(一)举报的线索已经相关部门核实查证属于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 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

(三)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举报人为从事本职工作的人员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不予奖励。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不予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凡举报违法调运、加工、经营、使用、生产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凡举报违法调运、经营、加工、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元;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凡举报农户违法砍伐、私藏和使用疫木的,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元。

(四)凡举报企业违法砍伐、私藏疫木的。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元。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凡举报松材线虫病除治人员故意丢弃、藏匿疫木在林间或偷运出售以及放任、唆使其他人员搬走疫木的。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元。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六)凡举报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元。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领奖程序

(一)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励。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到举报单位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和手机号码或银行账号、微信号, 由奖励部门将奖金充值到举报人手机上或转入指定的账户或微信上。

(四)举报人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权利。

六、监督管理

(一)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作为实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举报奖励部门应对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信函 等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凡将举报人信息泄露,视其情节轻重,对信息泄露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故意捏造违法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通过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

(二)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也可直接到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农业服务中心202办公室当面举报。

举报电话:023-47391010。

八、本办法由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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