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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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500727161/2020-00010 [ 发文字号 ] 石蟆府发〔2020〕43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石蟆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石蟆镇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19 09:05:00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各单位,镇机关各部门:

《江津区石蟆镇防汛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    

2020318日          

江津区石蟆镇防汛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石蟆镇洪涝、山洪、暴雨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石蟆镇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我镇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辖区内突发性水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涝灾害包括:大雨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兼顾,既防灾减灾,又充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原则。

五、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石蟆镇人民政府设立石蟆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全镇防汛工作。下设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镇水利服务中心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镇长聂剑峰担任,副指挥长由副镇长杨俊、政法书记庹林涛、副镇长武装部部长冷方勇担任。镇党政办、水利服务中心应急办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财政办、农业服务中心、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石蟆所、派出所、卫生院、学区办为成员单位。

石蟆镇防汛指挥部下设监测、信息、转移、调度、保障5个工作小组和23个应急抢险队(每队不少于10人)。各行政村(社区)成立以村主任为负责人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同时,成立以精干民兵为主体的12个应急抢险队(每队不少于10人)。每个村组均要落实降雨、水位、工程险情、山地滑坡等的监测人员,确定一名或几名信号发送员,并造花名册报送备查。各村社的相关人员名单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查。

石蟆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涉及防汛抗旱安全的日常工作和突发洪涝灾情的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坪塘、堤防、水闸、堰坝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编制执行防汛应急预案,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

六、应急联动机制

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求,充分发挥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机制。通过分析研判预测到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根据镇政府指令,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抢险救援队伍立即进行处置。需要区级防汛部门提供帮助支持的,由镇政府协调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防汛抢险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七、预防机制

各村社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汛指挥系统建设,整合共享防汛信息。

(一)危险源的识别

我镇的突发性水涝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以及由洪水、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各村(居)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提供的预测,加强洪涝灾害趋势分析会商,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进行系统分析,界定出本区域内的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分析其危险的性质、危害程度、存在状况、触发概率等,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二)信息监测及报送

1.总体要求

1)汛情、险情和灾情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一般性汛情、险情和灾情,分别报送镇应急办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因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向区级防汛抗旱机构报告。

3)特别重大洪水灾害发生后,各村(居)应在半小时内向镇政府和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镇政府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镇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村社应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洪涝灾情收集和研判,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镇政府报送信息。对重大灾情,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初步情况报镇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三)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除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灾前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进行评估。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完善石蟆镇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3.工程准备。进行水源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汛期施工水利工程应急加固、水利水电建设等工程建设,力争做到工程安全度汛。本镇所有水利工程,应做好溃坝、溃堤的风险评估。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各类防汛应急预案,对于易发灾害区域应编制排涝、防洪抢险等预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配置、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共网络,建设防汛专用网络系统。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对发现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八、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1.进入汛期,各村社应密切监视雨情、水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2.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对影响全镇防汛抗旱安全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进行调度。

3.洪涝灾害发生后,由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村社相关负责人向镇政府和镇防汛抗旱部报告情况。对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响应启动程序

镇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三)抢险救灾

水涝灾害抢险救灾和工程除险工作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四)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1.安全防护

1)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现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水涝灾害后,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2.医疗救护

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

(五)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涝灾害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镇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次生、衍生事件处置。

(六)宣传、信息发布

本区域内汛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发布。

       1.应急结束

当洪涝灾害已结束,视汛情情况,由宣布启动响应的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九、保障措施

(一)抢险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镇武装部、石蟆派出所、石蟆中心卫生院等单位和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确保抢险救援的力量。

2.应急物资保障

做到应急物资“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二)应急通信保障

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安全。

(三)交通运输保障

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四)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优先满足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按照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六)治安保障

镇派出所负责治安保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部门应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七)经费保障

根据实际情况,镇政府要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十、培训与演练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镇相关人员进行防汛应急相关知识培训,每年汛前或汛后至少组织1次培训。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防汛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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