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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五届〕第2号

发布日期:2025-02-28 16:21:14

《李市镇人民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5年2月28日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人民代表大会

2025年2月28日




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人民代表大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

(2025年2月28日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镇人民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打通备案审查工作“最后一公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镇人民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列入本规定列明的备案审查范围。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即镇人民政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备规范性文件的行文。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备案说明。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的依据或者废止的理由,起草部门及制定过程,主要措施的设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合法性审查(核)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直接制定依据的文本。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报送一式两份的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市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第四条  镇人大主席团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接收登记、形式审查、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办公室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对报送备案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应当督促及时补正。

第六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镇人大主席团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改革方向不一致;

(二)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包括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等;

(三)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上级人大、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五)明显不合理;

(六)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第七条  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第三方等方式,邀请有关单位、法律顾问、利益相关方等参加,也可以邀请上级人大相关专工委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业务骨干、政法单位实务专家与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  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对就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通知镇人民政府综合协调服务岗和镇人民政府文件起草单位说明情况;也可以与镇人民政府沟通,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对镇人民政府进行询问。

经沟通、征询意见后,镇人民政府同意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督促其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镇人民政府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或者镇人大主席团认为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

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后,依法定程序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镇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第九条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一般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后,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完毕,并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镇人大主席团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并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及相关专工委联系,争取业务指导。

镇人大主席团每年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镇人大主席团建立健全与镇人民政府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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