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381745301123X/2020-00005 [ 发文字号 ] 几江办发〔2020〕190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几江街道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8-01 16: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经济管理,维护社区自治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区稳定,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几江街道以及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津区几江街道行政辖区内所有居民委员会所有的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民委员会财务是指社区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应收款项、法律规定属于社区所有的资源。

第四条  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行政社区居民小组全体成员所有,由社区集体组织管理。。

第五条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截留、挪用、私分、破坏、损毁、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街道成立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简称“财务托管办”),统一设在财政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各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各社区的财务核算、定期向领导提供财务收支明细资料、定期对报账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实行“居财街管、两级审核”管理模式。即社区财务由街道财政办公室专人统一管理核算,不再单设会计,只设1名报账员,报账员由社区两委会成员兼任,两委会负责人及直系亲属、配偶,不得担任报账员。开支审批、审核由街道、社区两委会分级负责。同时接受区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报账员对社财务收支实行按月定期报账。负责本社区集体资金账簿、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的登记和核实等事务;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负责领取管理社区的备用金;负责本社区的财务公开工作;负责街道财务托管办和社区两委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九条社区应建立社区财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在社区居民代表和其他有代表性有威信热心公益为人正直的群众中产生,社区党委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社区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打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收据,并从收取款项之日起七日内缴存在集体资金专户。严禁截留、挪用社区集体收入资金。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拆借或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等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社区集体存款必须存入由“财务托管办”在指定银行开设的社区专户代管,社区报账员每月按时与“财务托管办”具体经办人核对现金及存款。

第十二条社区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为方便支出,社区一级可留备用金5000元,原则单笔支出和收款人发票一次累计支出超过1000元的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超过备用金限额需存入银行,现金实行“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

第十三条规范社区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实行限额审批管理,严禁同一事项支出划整为零报批。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所有开支均应由经办人注明开支事由,社区书记审核,社区主任“一支笔”审批,并经社区监督委员会核实签字且同意率达80%以上,才能送街道“财务托管办”办公室具体经办人审核签字,报办事处联系社区领导、办事处主任审核签字,同时十万元以上单项开支报几江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核签字,再交办事处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账。每个核实审批环节必须逐一签字,不得汇总签单。经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报账员一律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否则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基建项目等大宗金额开支,要附有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合同,并有3人以上的验收结算清单,方可按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社区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办事处每年年底下拨的公务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电话费、维修费、劳务费、加班餐等支出。

(2)餐费等支出方面(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加班餐)。一是社区不得开支招待费。二是社区开展各种活动需要就餐的必须事先在活动方案中大致写明就餐的人数和所需经费,并且严格控制好用餐人数(不得借活动名义随意扩大参会人员人数套取经费,原则上就餐人数不能超过方案报批人数),报账时按实际席桌结账,附上活动方案、参会人员签到册原件(参会人员单位、本人签名、电话)、用餐审批单、餐费发票、菜单必须加盖餐馆印章(原则上都应是机打菜单)。三是社区干部若因急需完成工作要加班吃饭的可以列支加班餐。四是所有餐费一律不分席桌多少每人每餐不得超过40元,务必一餐一结,同时凡报销单据上注明有个人、烟酒、娱乐场所、汽油发票等名称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五是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项目和虚假支出发票,办事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

(3)各种专项资金使用。对上级(区级各部门、办事处)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审核、单独报账。在报销专项资金支出票据时除必须在原始票据的正面注明资金支出渠道,并应附上级下发的经费使用相关文件,事前事后还应有活动的方案、图片及其它佐证资料,属劳务补助必须签有购买劳务的相关合同。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凡不按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虚列支出、挪作他用,一经查实,严格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4)  服务群众工作经费方面。对办事处下拨的服务群众工作经费当年必须按规定按程序使用,当年下拨的此项经费结余不得超过10%。在搞好群众工作的同时必须专款专用,严格铺张浪费,严禁巧立名目,奖品金额每人每次控制在50元内,奖励人数每次不得超过30%。

(5)工会福利方面。社区未单独成立工会,属于工会联合会,社区两委成员由江津区财政局发放误工补助,不属于工资性收入,不能享受工会会员待遇。社区干部(两委会、工作者、居民组织、监督委员会、网格员)节假日、生病住院,不得参照工会会员进行慰问(购物券、礼品、现金)。生病住院可以购买少量的慰问品(如:买水果、牛奶、鲜花),金额控制在200元内,每年每人慰问最多两次。直系亲属去世可以购买花圈表示哀思,慰问金不得高于300元。

(6)社区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社区应根据《关于印发规范村(社区)非生产性支出限额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几江工委发2019212号)文件,结合本社区的实际制定《X 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试行)》,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凡未经办事处审核批准备案的,一律不得擅自发放各类奖金、补助、补贴。

(7)政府采购方面。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本着从节约角度出发,社区电脑、打印机、办公家具能维修的尽量维修,不得随意添置新的。需购买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或批量金额超出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须经社区两委会和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对单笔超过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配置、大型修缮等专项性支出和工程项目必须出具书面报告,报请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不分资金来源和渠道,统一由办事处财政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监管

第十五条  建立社区居民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社区依法依规通过社区居民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必须进行专账核算,做到专项使用、专款专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收支票据管理制度。收款时,必须使用财政税务监制的正式发票或收据,严禁自制票据和伪造专用票据收款,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支出时需取得合法原始票据,务工、工资、补助性支出可以造表发放,严禁以付款凭证代替支出票据报账,严禁跨年度报账,因特殊情况跨年度的票据不得超过次年第一季度,建立财务结报制度。

第十七条街道“财务托管办”办公室财会人员应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作好记录,做到账实、账账、账表、账薄等相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社区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对社区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年终由办事处财政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区集体资产必须由报账员设专账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并按资产的种类建立明细账,分类登记建卡,做到账实相符。各类财产物资应有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及时维修保养。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及时按程序予以核销。

(二)对上级拨款补助或补贴项目,严格按照项目主管和资金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实施,检查验收合格后列入集体资产管理。

(三)认真抓好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原则上每年在年终要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分户建立档案备查,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对资产台账进行一次全面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社区集体资产正常程序拍卖收入款项,必须在办事处“财务托管办”开具专门的缴款书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库,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社区集体资源实行登记管理。社区应建立健全集体资源管理台账,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每年对集体自然资源底数进行核查,全面清理社区集体资源利用状况,报办事处“财务托管办”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或人员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及缴纳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六章财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实行财务公开。社区的所有活动必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凡是群众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都要及时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社区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三条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坚持三个规范,一是内容规范,参照江津区财务公开的内容要求,做到实事求是地公布;二是时间规范,要做到每季度进行一次公布;三是形式规范,社区财务公开应张贴在社区公开栏或通过院坝会公示。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办事处“财务托管办”统一建立财务档案,统一保存档案。分年度装订成册,做到规范、清楚、完成,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财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社区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还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特别对各类经济合同书在合同履行终结后,保存时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若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社区干部,按上级有关规定提交社区居民大会进行罢免,同时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本办法从2020年 8月 1日起施行,原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