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211M/2021-00187 | [ 发文字号 ] | 广兴府发〔2021〕99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地方性规章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广兴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2021-12-09 13:44:23
广兴府发〔2021〕99号
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兴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属各部门,各村(居):
现将《广兴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广兴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条根据年度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对项目概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决算的支付要严格控制,达到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
第四条加强在建项目的监管,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杜绝各行其是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上级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包含与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国有、集体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项目等。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分为镇、村(居)项目两类(以下均为简称)。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镇工程项目发包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具体工程项目的镇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财政办、经发办和具体项目的经办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项目实施
第七条施工、货物、服务交易标准限额以上,统一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限定范围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以源头资金属性为准)。
1.随机抽取方式交易限额
施工类项目:30-200万元(不含);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20-100万元(不含)。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10—50万元(不含),以江津府办发〔2021〕126号文件执行。
2.竞争性比选方式交易限额
施工类项目:200万元—400万元(不含);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100万元—200万元(不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50万元—100万元(不含)。
3.公开招标方式交易限额
施工类项目:400万元(含)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100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30万元(不含)以下施工、20万元(不含)以下货物、10万元(不含)以下服务(不包含设计)以及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提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并报区政府审定同意)的项目,由镇、村(居)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镇工程项目发包领导小组负责镇级项目的发包工作,包括项目核准、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做好项目开标、评标、定标及中标备案工作;村(居)级项目发包工作由驻村(居)工作队和镇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
第十条限额以下项目招标发包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单项合同预算价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镇相关业务科室核定报送镇主要领导审定后,在综合考虑工程造价基础上可直接确定施工单位。
2.单项合同预算价5万元—30万元(不含)的项目,需经镇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决定发包方式。
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完善前期申报程序(见附件),提供实施方案。工程技术复杂的需要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清单及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纸等前期相关资料。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规模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涉及救灾抢险、应急等,经镇党委会研究后可直接指定施工单位,并同时完善相关程序、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涉及施工工艺特殊或备选库中无对应资质的,经镇党委会研究确定发包方式。
第十三条项目涉及业务科室负责施工管理及监督。
第十四条村(居)作为业主实施项目,财政资金项目参照镇发包规模、程序、标准等实施;集体资金项目按“四议两公开”程序,附“村﹙居﹚两委会会议纪要(记录)”或“村(居)党员、小组长、代表会议纪要(记录)”,“一事一议项目需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并公示”。
第十五条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镇政府指派专职人员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召开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交底会和图纸会审,需镇分管项目的领导、相关业务科室和涉及村(居)主要领导参加。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应当实施监理的项目要委托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无需实施监理的小型项目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掌握施工进度和建筑质量,做好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对隐蔽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项目业主方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把关检查,并按规定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施工不规范、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确须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须监理单位审核签字,业主单位同意后实施。因采购或供材等原因,要改变或代用施工材料时要征求设计人员意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现场记录的技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作为工程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无设计图纸的零星工程及附属设施,业主方管理人员应按标书中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做好监督检查,并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项目应依照概算要求实行限额设计,应避免设计原因造成造价失控。施工过程中确需要调整的,原则上不超过工程预备费或工程合同价10%;涉及变更金额5万元(含)以上、和超过工程合同价10%以上,经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涉及变更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经业主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所有变更需镇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牵头现场踏勘核实,完善变更签字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超过工程预备费或变更限量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报批实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现场工程变更签证,因施工技术要求确需签证的,由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变更联系单,经现场监理和项目业务科室现场代表负责人签注,按程序报经分管领导同意,才能进入竣工结算。
第二十二条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同步做好质量验收和计量核准,如隐蔽工程的工程量超出原核定的范围,应另办理工程变更联系单,方能结算。
第二十三条无施工图纸的小型、零星建设项目,项目必须严格按招标中确定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容实施,确需增加的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建立安全施工责任制,制定落实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和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工程完工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自验合格的报告后,由分管项目的领导牵头组织镇财政办、党政办、经办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过对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工程的检查、质量的评定,作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村(居)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由镇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村(居)集体资金项目验收由驻村(居)工作队牵头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将工程的各种资料整理归档。根据属地和职能原则,将项目成果移交村(居)或相关部门单位,后期管护和维修均由接受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镇人大、纪委监委等部门监督,对项目建设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对负责项目实施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竣工图和相关材料,镇政府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镇业务科室和项目分管领导负责审核,10—2000万(不含)的项目由镇政府在区财政局备选库中抽取第三方进行审核,2000万(含)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区审计局备选库中抽取第三方进行审核,以第三方出具并经施工方、业主方共同确认的审核报告作为最终付款金额的依据,按程序报批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按规定收拨工程有关保证金。5万元(含)以上项目严格按工程合同足额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按规定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严格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兴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
广兴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 (内部流程) | |||
申报部门(盖章): |
申报日期: | ||
实 施 内 容 |
根据工作需要,拟实施项目,初步预算万元(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文号:)。现将申请实施具体项目及其有关要求予以呈报,请审批。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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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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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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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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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意见 |
项目分管领导意见 |
主要领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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