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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儿童福利政策

发布日期:2025-02-11 14:51:27

一、江津区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享受条件

1.具有江津户籍;

2.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就读的孤儿。

(二)补贴标准

1.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1825元/人·月;

2.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1625元/人·月。

(三)申报时准备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本复印件;

3.孤儿2寸相片两张;

4.年满18周岁,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就读的孤儿,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四)申报审批流程

1.由孤儿监护人带齐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报;

2.当地镇(街)民政办进行审核;

3.区民政局审批。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享受及停发时间

从审批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年满18周岁(除在中学、中等职校、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及本科就读的孤儿外),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后继续就读中学、中等职校、大专、本科的孤儿,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六)政策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 号) 

江津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47290422

二、江津区孤儿福彩助学金   

(一)享受条件

1.已被认定为我区孤儿身份;

2.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学年1万元

(三)申报时准备材料

1.申请书;

2.孤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本复印件;

3.在读证明原件。

(四)申报审批流程

1.社会散居孤儿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助学申请;

2.区民政局审批。

(五)孤儿福彩助学金的享受及停发时间

孤儿福彩助学金的享受为孤儿就读期间,助学金按月发放。孤儿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从当月不再享受。

(六)政策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

江津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47290422

三、江津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条件

1.具有江津户籍;

2.18周岁以下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或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

(二)补贴标准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1625元/人·月

(三)申报时准备材料

1.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抗体检测呈阳性)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控制部门提供的证明;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儿童免冠1寸照片(1张);

4.年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5.儿童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本复印件。

(四)申报审批流程

由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监护人带齐申报材料到区民政局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科进行申报办理。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停发时间

年满18周岁的,其补贴从其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对象已满18周岁、但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其补贴从对象毕业满6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六)政策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渝民发〔2012〕146号)

江津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47290422

四、江津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条件

1.具有江津户籍;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或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一二级或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服刑在押(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

(二)补贴标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1625元/人·月;

2.对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含照料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三)申报时准备材料

1.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

2.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儿童父母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以及死亡、失踪情形的证明材料;

4.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5.儿童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本复印件。

(四)申报审批流程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查验结论后对符合条件的儿童,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停发时间

从审批之日的次月起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现死亡等以下情形的从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年满18周岁后未在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或毕业于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

2.重病父母经医疗康复恢复健康,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父母服刑、隔离等期满、提前释放等原因恢复监护抚养能力的;

3.父母死亡或失踪,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

4.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5.被依法收养的。

(六)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五、江津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助学金 

(本政策自 2020 年起实施,期限暂定 3 年):  

(一)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助学金的条件

1.已被认定为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

2.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就读的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学生。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学年8000元

(三)申报时准备材料

1.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 项目申请书

2.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 项目资助审批表(散居)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本复印件;

4.在读证明原件。

(四)申报审批流程

1.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助学申请;

2.区民政局审批。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助学金的享受及停发时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助学金的享受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读期间,助学金按月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从当月不再享受。

(六)政策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20〕35号)

江津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472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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