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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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428865257/2020-00007 [ 发文字号 ] 德感办发〔2020〕167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德感街道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江津区德感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26 17:27:10

各村(居)民委员会:

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渝民发〔2016〕80号)、《江津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17〕19号)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制定了《江津区德感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

20201118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德感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动态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强化动态管理,规范管理行为,《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6〕80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发〔2017〕19号)和《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办法的通知》(津民政〔2014〕32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分类管理

城乡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救助对象。

B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1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C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2人及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二、对象义务

   (一)居住在城镇的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处于无业状态的,应当到居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参加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二)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居民,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从事生产劳动;

   (三)主动接受并配合区和街道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四)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并及时告知户籍地街道民政部门;

   (五)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定期复核

   (一)复核期限。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城市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城乡低保家庭告知并在低保证上注明其管理类别和复核期限。

   (二)续保申请。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在复核期限到期月的上一个月向德感街道民政部门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续保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德感街道民政部门应当对接收的续保申请做好登记。

   (三)调查核实。对提出续保申请的低保家庭,德感街道应当在复核办理月10日前按程序对家庭经济变化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1.信息比对。德感街道核查工作站工作人员向区核查认定中心委托的德感街道审核人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德感街道审核人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2.重点核查。德感街道核查工作站工作人员对续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有疑问的,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对核查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应当逐一核查、交叉核查。

   (四)分类办理。德感街道审核小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办理续保、调整等相关手续。

1.续保。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均无变化的家庭,由街道审核小组在续保申请书上签章确认,按原审批金额继续发放低保金。

2.调整。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街道审核小组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提出低保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并报街道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街道审批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做出调增、调减或停发的审批决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街道审批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给予减发或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处理。

一是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

二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三是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等情况进行核查的;

四是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对低保金调增或调减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低保金;对停发低保金的,填写停发通知书,通过书面告知,并停发低保金。

   (五)张榜公示。将调增、调减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审批结果由街道、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包括低保对象家庭人口、保障金额的调整变化情况,停发低保金的理由等),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监督检查

   (一)长期公示。街道、村(社区)应将辖区内低保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并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网络,接受群众监督。低保家庭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长期公示名单。有条件的,可采取以村(居)为单位,定期将辖区获得低保名单公示到组(户),增强公示实效。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二)举报核查。应当设立并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定期检查。应定期对低保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德感街道办事处民政和社区事务办公室报告。

五、资料管理

   (一)档案管理。应加强低保档案管理,以户为单位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形成一户一档。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档案应当有续保申请书;调增、调减、停发的低保家庭档案应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

   (二)证件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应定期复核,复核期限按照A、B、C类保障家庭分别确定。对城乡低保家庭A类一年、B类半年、C类每季度审核一次。审核时应根据低保家庭人口和保障金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填写最新信息,注明有效期,并加盖印章。超过有效期的低保证自动失效。

六、办理时限

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续保手续的在提出续保当月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调整手续应当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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