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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慈云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2-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3-03 |
发布日期: 2023-03-03 17:25:00
各村(社区)、镇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镇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救助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镇突发事件特点,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慈云镇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
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镇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江津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慈云镇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镇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设立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订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后,受灾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视情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后,镇应急指挥部即为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信息发布
国土、农业等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预警信息发布按照《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息发送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3.2 预警响应评估与启动
应急办、民政办、规资所、农业中心、建设办、财政办、平安建设办等相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人员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江津区应急指挥部通报预警信息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通知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救灾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4 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信息统计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镇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应急办负责全镇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镇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2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1)自然灾害的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背景。
(2)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失踪数量(含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灾区的救助需求;已采取的救助保障措施,发放救灾款物情况;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典型事例。
4.1.3 灾情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灾情初报。发生自然灾害后,村(社区)1小时内上报镇,镇应急办在0.5小时内汇总灾情数据、救灾工作数据上报区应急局,附3-5张反映灾情的典型图片,及影像资料,随后上报文字报告。
出现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人员被困等重大情况,镇政府要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
(2)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要有专人值守,每天将前一天24小时的最新灾情和开展的救灾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将灾情数据、救助情况、典型事例、有关图片和影像资料于每天下午3时前报送镇应急办。镇应急办在下午3点半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区应急局。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将灾情数据、救灾工作数据,以及灾情图片和文字报告等报送区应急局。
(4)旱灾情况报告。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要及时收集灾情填报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3日上报续报一次,直至旱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 灾情报告方式。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村(社区)必须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上报灾情,无网络时可通过传真或其他可行的方式报送灾情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稳定前,镇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设定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慈云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2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镇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开展工作。应急办随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应急办要根据灾情派出专人赶赴灾区,核实需救助情况。
5.3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及权限
慈云镇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的启动,由镇政府镇长批准;Ⅱ级响应的启动,由镇政府分管副镇长批准;Ⅲ级、Ⅳ级响应由镇应急办启动,按程序向应急指挥部报备。
5.4 分组启动条件及处置措施
5.4.1 Ⅳ级响应
5.4.1.1 启动条件
慈云镇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10-50人;
(3)倒塌房屋1-10间,或1户以上1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15人。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1.2 响应措施
(1)镇政府应急办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察看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减灾救灾工作。
(2)镇政府应急办召集相关人员会商灾情,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各相关人员按职能分工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3)镇应急办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救助受灾群众;必要时,根据灾情需求及时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镇财政办下拨灾区,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受灾地区全体干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救助等工作。
5.4.2 Ⅲ级响应
5.4.2.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5人;
(2)紧急转移安置50-100人;
(3)倒塌房屋10-20间,或10户以上2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5-25人。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2 响应措施
(1)镇政府领导率领应急指挥部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察看灾情、慰问灾民,指挥减灾救灾工作。
(2)镇政府应急办召集相关人员召开灾情会商会,安排部署减灾救灾重要事项,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各单位根据指挥部安排部署,按职能分工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3)镇应急办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救助受灾群众;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镇财政办下拨灾区,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灾害损失达到江津区级启动响应条件的,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
(4)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分管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救助等工作。
(5)镇应急办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4.3 Ⅱ级响应
5.4.3.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6-9人;
(2)紧急转移安置100-200人;
(3)倒塌房屋20-50间,或20户以上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5-35人。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3.2 响应措施
(1)镇政府领导率领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察看灾情、慰问灾民,指挥减灾救灾工作。
(2)镇政府应急办及时组织应急指挥部所有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安排部署减灾救灾重要事项。镇政府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根据灾区需求联系新闻宣传工作,安排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开放准备。各单位根据指挥部安排部署,按职能分工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3)镇财政办、镇应急办及时下拨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救助受灾群众。灾害损失达到区级启动响应条件的,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
(4)镇应急办组织协调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救助等工作。必要时,镇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灾害现场应急救灾工作。
5.4.4 Ⅰ级响应
5.4.4.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2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5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5人以上。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4.2 响应措施;同Ⅱ级响应。
5.5 应急响应终止及权限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立即安排专门人员对灾民基本生活情况调查摸底,评估上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镇应急办核实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会同镇财政办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物资,并对受灾地区的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灾地区按照重点保障、分类救助的原则,及时发放救助款物。
6.2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救助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灾区群众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和修缮的过程,在恢复重建基本住房时对有困难的灾民给予一定的救助。
6.3 冬春生活救助
冬春生活救助是指对受灾当年12月至次年5月期间出现缺粮,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灾民进行的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镇财政办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镇财政办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2 物资保障
7.2.1 镇应急办建立完善以物资储备库为中心,片区储备分库为延伸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保障灾害救助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每年购置一定数量的棉被、衣物等便于保存的救灾物资。
7.2.2 镇相关部门要与商(厂)家签定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和运输协议。
7.2.3 灾情发生时,可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调救灾物资。征调救灾物资使用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镇政府应急办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牵头建立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与各受灾地区互联互通的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信息共享机制,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镇应急办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多种通信手段,建立与镇互联互通的灾情管理平台。通信运营部门应给予支持。
7.4 救灾装备保障
镇政府党政办、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车辆、通信、防护等设备和装备。
7.5 人力资源保障
镇政府要加强灾害救助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镇政府平安建设办定期不定期组织应急、规划建设、民政、气象、卫生、水利、地震等各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以及灾情管理等有关工作。镇应急办健全灾害信息员培训机制,保证各村(社区)、社(组)和相关单位至少有1名以上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在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捐赠接收网点,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组织、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鼓励并正确引导社会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害救助工作。
7.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7.1 积极开展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在各村、社区、相关单位和部门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在全镇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增设防灾减灾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7.7.2 积极组织灾害救助人员培训,熟悉灾害救助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7.7.3 指挥部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在灾害多发地区,组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熟悉岗位责任,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修订。
要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区域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政府平安建设办、应急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镇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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