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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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津区白沙镇行政审批事项

现场踏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沙府发〔2021〕188号

 

各村(社区),镇机关各部门,在白沙上级管理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踏勘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经白沙镇第148次党委会研究同意,制定了《江津区白沙镇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踏勘工作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通知如下。

 

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白沙镇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踏勘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踏勘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场踏勘是指行政审批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对需要现场勘察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要求,依法对事项的场地、设施、人员、制度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利害关系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证活动,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划转至镇行政审批局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现场踏勘,未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由原审批职能部门按照原有机制和流程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按照统一调度的原则,所有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由镇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协调、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镇行政审批局根据划转事项的现场踏勘需要,分类建立现场踏勘人员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按照划转至镇行政审批局涉及需要现场踏勘的审批事项类型,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专业踏勘、联合踏勘和标准踏勘工作模式组织实施。

   (一)专业踏勘。对有特殊资质要求或需要相关行业专家参加的踏勘事项,由镇行政审批局在勘查专业人员库、专家库中分别抽取具有特殊资质人员、行业专家参加。参加踏勘的具有特殊资质人员或行业专家为执行主体。

    (二)联合踏勘。对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踏勘事项,由镇行政审批局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联合踏勘函,相关职能部门应委派在编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参加,镇行政审批局与职能部门为共同执行主体。联合踏勘实行缺席默认制,职能部门无故不派员参加联合踏勘或者虽然派员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标准踏勘。对不需要专业踏勘、联合踏勘的踏勘事项,由镇行政审批局组织局内相关人员实施踏勘,镇行政审批局为执行主体。其中踏勘事项现场情况较为简单,法定条件和技术标准清晰的,为提高审批效率,按简易程序实施踏勘。

   第七条 现场踏勘人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镇行政审批局从事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

   (二)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或具有特殊资质的人员;

   (三)相关行业专家。

   第八条 现场踏勘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踏勘现场;

   (二)做到依法行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申请事项现场踏勘要点对审批事项的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进行逐一查看,对重要环节和关键要素要严格把关,并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

   (三)完成踏勘后在现场踏勘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对出具的现场踏勘意见负责。

   第九条 踏勘工作组织程序:

      (一)组织。镇行政审批局按照审批事项类型,确定踏勘事项工作模式,分类组成对应现场踏勘组,提前通知应参与人员,协调推进实施踏勘,涉及一个项目多个审批事项的,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实行“一家牵头、一次踏勘、一轮审批、一张结论”。

   (二)踏勘。现场踏勘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照核查表内容对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逐一现场审查,并对现场情况如实反映。

     (三)结论。踏勘结束后,牵头负责行政审批现场踏勘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制作《现场踏勘审核意见表》,并将审查结果当场告知申请人。

   参加现场踏勘的相关人员应在《现场踏勘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明确的踏勘意见。踏勘意见一般应当现场提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但通过整改能达到,应当场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签署“不同意”意见,但要注明依据和理由。联合踏勘中,踏勘意见如需职能部门内部集体议定的,应在现场踏勘完成次日将议定结论书面反馈至镇行政审批局,并加盖本职能部门公章;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踏勘人员应现场决定并签署意见。

   《现场踏勘审核意见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所有现场踏勘人员和申请人在审核意见表和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现场踏勘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四)归档。现场踏勘人员应及时将现场踏勘结果反馈给相关行政审批业务科室,作为行政审批依据,并整理踏勘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条 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2名踏勘人员,实施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工作证件。

   (二)踏勘人员应当在现场踏勘前将踏勘安排提前告知申请人,通知其做好准备工作。

   (三)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认真填写《现场踏勘审核意见表》。如需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的,照片、视频应能反映现场全貌和关键部位。

   (四)踏勘记录表、现场照片等共同组成行政审批前置要件。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应统一打印成纸质材料(标准A4纸),同申请材料一同存档,经过多次踏勘的,应全部存档。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如需进行复验的,由项目申请人向镇行政审批局提出复验申请,镇行政审批局负责协调复验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现场踏勘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项核验要点进行。现场核验人员不得增加项目申请人负担,不得影响项目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项目申请人的馈赠、宴请。

   第十三条 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踏勘项目不符合许可条件确定为合格;

   (二)在踏勘标准之外,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

   (三)虚假填写踏勘表;

   (四)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

   (五)不完全符合许可条件,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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