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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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津区白沙镇行政审批事项

现场踏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沙府发〔2021〕187号

 

各村(社区),镇机关各部门,在白沙上级管理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促进白沙镇行政审批工作协调运转,经白沙镇第148次党委会研究同意,制定了《江津区白沙镇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通知如下。

 

 

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白沙镇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促进白沙镇行政审批工作运转协调、高效便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使其获得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第三条 镇行政审批局开展行政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高效的原则,做到减少环节、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行政审批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五条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审批事项管理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修改、废止,由白沙镇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清理,调整市、区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及时对外公布。镇行政审批局对其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镇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权力清单开展审批。

  第七条 对移交至镇行政审批局的审批事项,镇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承接工作,并确保事权下放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坚持“简政放权”与“体制创新”持续探索,坚持“审管分离”与“高效运行”同步推进,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营造法治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第八条 镇行政审批局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逐一编制行政审批办事指南,明确受理范围、实施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理期限、提交方式、收费标准依据、注意事项等内容,涉及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与程序,报白沙镇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实施。服务指南、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及填写说明等应免费提供,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镇行政审批局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工作,涉及到镇行政审批局承办的审批事项的职能部门要对该项工作予以业务指导和配合。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社会关注高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审批事项,由镇行政审批局报请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镇行政审批局对即办件、承诺件等不同类型的行政审批事项分类处置,简单事项实行立即审批,复杂事项实行承诺办理,联办事项实行一窗受理,网上审批实行一次领证,踏勘验收实行统一勘验,最大限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二条 即办件的办理,是指镇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事项办理程序简单,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镇行政审批局应当场受理并办结。

   第十三条 承诺件的办理,是指镇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经过审核、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受理承诺件后,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程序和承诺时限,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实施审核,完成事项办理。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当场受理,制发《事项受理通知书》,并作受理记录;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作记录。对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将申请材料及时录入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政务服务综合管理平台—综合受理系统,按程序推送至相关审批科室,由审批人员进行审核。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建议批准的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签署建议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批人员审核后,按程序交相关审批负责人审批。符合标准的,签署批准意见,制发审批文书。不符合标准的,退回申请材料,制发《不予批准通知书》,内容应包含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依据、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理流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内,镇行政审批局应明确特殊环节的组织主体、参加人员、收费标准、实施程序等要素,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镇行政审批局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在对外公布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经镇行政审批局负责人和分管镇行政审批局的镇领导批准,方可延长审批时限,且必须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事项获得批准后,镇行政审批局出具相关的办理结果物或批复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件,或通过邮寄送达。

 

第四章 审批收费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网上审批

  第二十一条 探索实施行政审批网上申请、审核办理、批准办结。

    第二十二条 探索实施移动智能终端开展行政审批,促进行政审批信息化发展,推进行政审批大数据统计分析应用,纳入市、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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