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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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柏林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8 10:11:31


各村、涉农社区:

《柏林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镇政府修订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

20221125


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江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柏林镇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应收款项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村、涉农社区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截留、挪用、私分、破坏、损毁、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镇成立江津区柏林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分管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和财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镇党政办、财政办、经济办、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托管办),财政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经济办主任、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财政办、经济办、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坚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公示资料;定期向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报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统计报表。

(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凭证审核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三)指导村、涉农社区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编制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核算村、涉农社区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搞好经济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编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七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全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等。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各项制度的建立规范、日常业务的指导协调、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

第八条镇财政办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农村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九条三资托管办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保障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正常运转,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


第三章  委托代理


第十条农村集体财务实行账务、资金双代管。由村、涉农社区委托三资托管办管理,接受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审计监督,接受区财政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工作监督。

第十一条各村、涉农社区不再单设会计,设1名报账员。村、涉农社区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报账员。

第十二条报账员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或村两委推举产生,对村、涉农社区财务收支实行按月定期报账。

第十三条报账员职责:

(一)编制本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负责本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资金账簿、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的登记和核实等事务;

(三)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

(四)负责领取管理村、涉农社区的备用金;

(五)负责本村、涉农社区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负责镇三资托管办和村或涉农社区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坚持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农村集体收入资金,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拆借或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等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行为,各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资金农村集体财务实行账务、资金双代管,实行账、款分管。

第十五条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调整预算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到各类款项当日必须缴存到开户行。

第十七条建立货币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由镇三资托管办统一在辖区内的合法金融机构开设村、涉农社区单一基本存款账户,并预留公章、财务负责人和报账员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实行支票结算户管理,一律取消存折结算户。支票、印鉴应分别保管。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集体资金实行账和款分管。

完善货币资金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采取备用金制度,原则上村级备用金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报账员在办理支出报账业务后,及时补充备用金。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

资金往来单笔1000元上收支业务采用非现金结算,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八条建立收支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票据,必须使用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监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购买收据收款。镇三资托管办的资金管理会计,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缴旧换新与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建立票据管理工作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规范操作,防止票据丢失、虫蛀、鼠害等事故发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款时,应开具《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并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支出时必须是正规发票。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严禁以付款凭证代替支出票据报账。

第十九条建立非生产性支出限额管理制度。对差旅费、办公费、报刊费、会务费、接待费,以及干部误工补助、补贴等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或未经镇政府批准备案,一律不得擅自发放各类奖金、补助、补贴等。有关差旅费、补助、补贴等支出需经镇政府审查同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在村社自有资金(不得挪用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得跨年度发放和负债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1. 差旅、通讯费: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镇外差旅费可参照《重庆市江津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2014〕18号)文件执行,填报《差旅报销单》时同时附上《差旅审批单》。

社长每月50元电话费补助。

  1. 工作餐、会务费:

工作餐(含会议餐):村工作餐(会务费)参照《重庆市江津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2014〕18号)下村伙食补助标准执行,必须执行四单合一(即审批单、报销单、发票、清单)凭票报账,严禁白条入账。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若会务费支出还需要附上方案(或开会通知)、签到册等。

  1. 办公费、报刊费、水电、房租、物管费等据实报销。

  2. 其他津补贴按照相关规定发放。

  3. 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工作经费、单项考核工作经费以及年终考核奖励工作经费,只能用于工作开支,不得发放给个人。

  4. 村、涉农社区采购劳务时应以劳务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核定价格,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时以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镇代理会计要每月与银行对账,及时与村、涉农社区报账员核对库存现金,确保银行存款和现金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建立村民“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严格按《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13〕23号文件)执行。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依法依规通过农村村民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必须进行专账核算,做到专项使用、专款专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强化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债权清收,严禁随意核销债权,确需核销的无效债权按规定程序办理。由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提出报告,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报镇驻村领导审批并提交党委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应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清收债权。

严禁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新增债务。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处理。有债务的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要认真制订债务偿还计划,并按计划偿还债务。每年的偿还计划,需经镇三资托管办审核签字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农村集体财务严格实行经办人、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村主任(村书记)一支笔审批原则。村务监督委员会切实加强监督。

(一)资金申请

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实行层级审查把关。申请资金时,填写《柏林镇各村、社区支付申请表》(表附后),申请表累计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驻村领导审批;累计1万以上或单笔5000元以上由镇长审批。所有审签同意后方可报销。严禁同一事项支出化整为零报批,降低审批层级,刻意逃避监管。

(二)票据审核报销流程

严格支出票据审签,每张支出票据必须做到“五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签字、有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有审核人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不准付款、不准入账、不准抵库。

对未经审批的各种凭证,报账员一律不得付款,会计坚决不得入账。报账员不得私自拆借资金,对借出、借入款项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凡经镇三资托管办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一律退回。

(三)基建项目

基建项目立项、招标、实施、结算审计执行相关规定。基建项目等大额资金开支,要附有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合同,并有3人以上的验收结算清单,方可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立财务结报制度。镇三资托管办要及时做账,做到月清月结。严禁跨年度报账,因特殊情况跨年度的票据不得超过次年第1个月结束。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建立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镇三资托管办财会人员应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作好记录,做到账实、账账、账表、账簿等相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下同)以上形成的固定资产购置,须经村、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并明确保管人或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资产台账。资产台账要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八条每年年底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物相符,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凡涉及村组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等处置的,集体资产的价值必须经村、涉农社区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社区村(居)民大会认定。村、涉农社区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大会认为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经村、社区村民代表大会或村、社区居民大会确认。

在资产处置前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如何招标投标等事项,处置方案报镇三资托管办审核(资产和资源评估金额达5万以上提交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后,履行民主程序,方可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条资产的经营。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村组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及时进行公示。村组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三十一条要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村组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确需用村组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的,须经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会讨论通过。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的集体资源实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源管理台账,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每年对集体自然资源底数进行核查,全面清理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资源利用状况,做到账物相符,并予以公示,报镇三资托管办备案。在村、涉农社区两委换届或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调整时要办理资源台账交接手续,确保有序规范管理。

第三十三条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或人员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及缴纳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四条建立集体资源经营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投入资金改善资源环境,提高种养殖业效益,增加单位承包租赁价格,使其保值增值,不断壮大村、社区居民小组集体经济实力。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其它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涉农社区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签订规范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资源的经营处置,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源的价值必须经社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认定通过。依法拍卖、出租资产经营权或所有权,需经村、涉农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通过,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议同意,驻村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公示。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并签定拍卖或承包合同,报镇三资托管办备案。

采取出租或承包方式经营的集体资源,合同期限应科学合理、适合适度,一般5年为宜(若租期超过5年的,需报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出租,原则上不得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水库、山坪塘、溪流等养殖水面承包,最长期限不超50年;林地经营权转让,时间最长不超70年。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应规范管理经济、建设、土地承包等合同。镇三资托管办要确定专人负责各类合同管理。各村要成立合同监管小组,负责本村合同的归档、监管等。

第三十七条当事双方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有机统一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组织进行资产资源处置、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不得违背村民民主议定原则。

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名称、负责人和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所;项目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等级;期限和起止日期;价格及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同签订后,当事双方可申请公证或鉴证。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条镇三资托管办和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有效处理违约行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镇三资托管办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内容要完整、系统,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文书。

第四十二条镇三资托管办要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分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还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对资金资产资源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别对各类经济合同书在合同履行终结后,保存时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


第九章  资金资产资源监督


第四十三条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与监督。

(一)收益分配制度。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进行收益分配时,应编制收益分配方案,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并报镇审核备案。

(二)村务监督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据本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授权,负责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有权反映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重点监控制度。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应对土地拆迁补偿费、宅基地置换复垦集体收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村级债权债务、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十四条村民有权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管理进行咨询,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应及时作出答复。村(居)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镇、上级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反映;村、涉农社区、村(居)民小组对镇、上级农业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落实,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断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四十六条镇农业、财政、纪检等部门应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七条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注重建立长效机制,镇三资托管办每年自查内审1-2个村、涉农社区,实现每3-5年一次审计全覆盖,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专项审计经常化、制度化。村、涉农社区两委干部换届及主要干部离任或工作需要,镇内部审计机构或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管理中心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等开展审计。

第四十八条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由镇委、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九条坚持四个规范,提高财务公开质量。主要包括:

(一)内容规范,参照《江津区村(居)务公开目录》(津社治组办〔2022〕1号)公开的内容要求,做到实事求是地公开;

(二)时间规范,对按月记账的村(社区)每个月公开一次,按季做账的村(社区)民小组每季度公布一次;

(三)程序规范,公开前由监督委员会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核签名,表明意见;

(四)形式规范,财务公开栏设立在主要交通路口,群众聚集地,并采取固定地点进行公开。

第五十条镇三资托管办财会人员于次月底前和每个季度后的第二个月底前分别编制上月或上个季度的“科目余额表”、“现金、存款逐笔公开表”、“内部往来余额表”、“财务公开榜”,交村(社区)、村(社区)民小组将上述资料在固定地点张贴公布或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社区)民会议进行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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