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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南

发布日期:2024-12-18 10:22:01

江津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南

一、政策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二、对象认定条件

具有江津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860周岁之间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同时财产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供养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75元;

(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对同时符合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多重享受。

四、申请与受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承诺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五、审核确认程序

(一)调查审核。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审核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镇(街道)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二)公示。镇(街道)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及时对审核通过的救助供养申请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于月底前将确认名单按规定格式报区民政局备案,同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镇(街道)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终止救助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业务办理地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业务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举报电话:47522173

区低保中心:4752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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