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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临时救助指南

发布日期:2024-12-18 10:20:26

江津区临时救助指南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年内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获得一次临时困难救助。

一、文件依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8〕19号)

二、救助人群。A类:特困人员、孤儿;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建档贫困户;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三、救助标准

医疗困难救助

重特大灾(伤)害救助

(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就学救助

其他特殊困难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

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

在读期间

A类

自付费用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

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城市低保标准12个月的额度

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

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下同)

给予每人每学年2000元以内救助

对遭遇除上述困难外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困难情况,按照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B类

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

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

C类

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城市低保标准6个月的额度

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D类

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1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注:重特大灾(伤)害包括:重特大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重特大疾病以民政重大疾病病种为准,其中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指:因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疾病(以社保局制发的特病证为准)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人员,根据本人实际产生的门诊、购药等费用(以医保系统提取的明细为准)进行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地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有本辖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街)受理;属非本辖区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镇(街)受理。申请时限为:申请救助家庭发生意外事件的12个月以内,逾期不再受理。

申请材料:临时救助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邮政账号页、家庭情况证明(A类对象提供特困供养证、社会福利证复印件;B类对象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建档贫困户提供扶贫部门相关凭证等,其他对象提供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重大支出证明、其他相关证明等。

(二)审核审批。

1.审核。镇(街)民政办会同村(居)委会开展信息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集体评审、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对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民政救助对象,不再进行入户调查(突发意外事件除外)。

2.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含1000元),镇(街)作审批决定;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镇(街)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镇(街)和区民政局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经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发临时救助审批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资金发放。审批单位直接将临时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或指定的救助机构账户)。

五、不予受理或不予救助情形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三)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四)经调查,第三方具有赔付能力,且赔付金额足以应对困难支出的;

(五)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包含群众异议、程序不到位、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和扰乱调查机关工作秩序等)。

注:家庭人员、收入、财产、支出的认定内容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执行。

业务办理地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业务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区低保中心政策咨询监督电话:4752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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