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7659494026/2026-0000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统计;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柏林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9 |
发布日期: 2026-03-09 15:57:06
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机关各岗位、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25〕10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江津府发〔2025〕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镇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全镇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含涉农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抓好工作落实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必须严格依法保密,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严守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精心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办法,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三)创新手段方式。充分应用现代化调查手段,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精准测量全镇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全镇设施农业状况。推广“网上填报+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的数据收集模式,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采用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在提升普查质量和效率的同时,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广泛应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镇各级普查机构应联合宣传部门,共同抓实普查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的宣传作用,广泛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要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津区柏林镇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镇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镇财政办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镇宣传办负责,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二)强化经费保障。按上级文件要求,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将普查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加强经费管理、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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