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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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659494026/2021-00010 [ 发文字号 ] 柏林府发〔2020〕50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柏林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柏林镇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5-21 09:55:00

                                   

柏林府发202050


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津区柏林镇扶贫资金项目公告

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办公室:

经研究,现将《江津区柏林镇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

                               2020513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柏林镇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人口真正受益,根据《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1857号)要求,并结合我镇实际和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财政、扶贫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村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镇街政务、村务公开栏等)和项目公告牌等多种形式,公布扶贫资金项目的相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在我镇全面推行,同时纳入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级各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公告公示坚持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项目实施到哪里、公开就到哪里的原则。各村(社区)结合实际,指导好本辖区内项目业主单位和实施单位,运用老百姓简单明了、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全面公告公示好相关项目资金。

第二章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捐赠(含帮扶集团到镇到村帮扶资金、其余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的社会捐赠资金)等扶贫资金,均纳入本实施办法的公告公示范围。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第七条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成效及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八条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项目建设情况、带贫减贫成效及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脱贫攻坚规划(实施方案)。经镇党委、政府批示实施的全镇脱贫攻坚规划(实施方案)、贫困村脱贫攻坚规划(实施方案),予以公告。

第十条镇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实行村申报、镇街审核、区审定、市级备案的编报流程,依照项目属地原则进行公示,审定纳入镇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经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情况。项目申报村在项目申报前需对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民主评议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镇街、村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及标准、补助标准、计划投资、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预期成效及机制等。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及标准、计划投资、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带贫减贫预期成效及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含完成投资)、项目实施结果(含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对比资料)、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成效及机制实现情况。

第十四条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本年终,镇、村两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带贫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十五条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均需公示。监督电话包括公告公示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区扶贫办电话和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告公示方式

第十六条镇级公告公示。由实施镇街进行公告公示,必须在镇街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告公示。涉及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公开,并公开监督方式(镇纪委、街道纪工委监督电话+区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区扶贫办电话+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公告公示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同时,还可通过网站、微信、短信、宣传单等形式告知。

第十七条村级公告公示。由村民委员会公告公示,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开。公开当年本村所有扶贫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结果,正在实施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本村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等应让村民知晓事项,同时公开监督方式(镇纪委、街道纪工委监督电话+区扶贫办电话+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公告公示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项目实施内容,公告公示层级下沉到社、院落、户。同时,还可通过微信、短信、宣传单、村民代表大会、院坝会等形式告知。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公告公示。扶贫项目建设启动后,应当在项目实施地按规定时间、适当的地点(镇街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农民聚居点)公告公示。基础设施和投入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实施地设立公告牌(碑),公告牌(碑)的使用寿命应在3年以上(严格控制成本、禁止豪华建设,注重经济耐用、清晰规范)。公告牌(碑)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及地点、资金来源构成及金额、建设规模及标准、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责任人联系方式)、实施时间、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实施单位监督电话+区扶贫办电话+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四章公告公示的时间

第十九条镇、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时间。接到上级资金项目正式文件(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公示公告单位应在收到质疑后15个工作日内(含收到质疑当天)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对询问人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对书面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质询人。

第五章公告公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实施过程的监督。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谁负责”原则落实主体责任。扶贫项目实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项目实施在哪里、就要公告公示到哪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公告公示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建立举报问题台账。镇纪委、财政、党政、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应当开展督查巡查。

第二十二条验收环节的监督。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纳入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内容。镇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须审查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相关佐证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否则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当按照分类完善、追溯可查、保存有效的原则加强公告公示相关资料管理。镇、村两级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公告公示资料的归档工作,安排专人管理,资金项目档案包含公告公示现场照片、对应纸质文件资料、网站公开截屏记录、群众意见反馈等存档材料。项目村要留存公告公示材料(照片要包含公示公告地点标识)。

第二十四条考核和检查督查。将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和督查,对执行公告公示制度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各级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在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制定,由下设办公室扶贫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扶贫基础设施、产业开发项目公告牌参考模版

附件

扶贫基础设施、产业开发项目公告牌参考模版

****年度扶贫项目

一、项目名称(地点)

***路(桥…)或产业示范工程。

二、资金投入

***万元。其中,扶贫资金**万元。

三、建设规模及标准

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水池等相关建设指标(如长、宽、高、厚、容积等主要指标)。

产业开发项目:种植***亩、栽种***株、养殖***只(头、尾),其他等。

四、项目完成情况及受益农户

项目绩效:

受益农户:    人(其中:贫困户    人,低保户    人,特困户    人,残疾    人)。

五、项目实施(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

实施(业主)单位:(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单位名称)或(群众自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六、监督举报电话

实施单位名称+电话号码+区扶贫办电话+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


抄送:区扶贫办。

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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