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32973Q/2021-00022 | [ 发文字号 ] | 津退役军人局发〔2021〕1号 |
[ 主题分类 ] | 惠民利民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2021-01-19 10:00:00
根据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我市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发〔2020〕32号)精神,对全区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2020年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2930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344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758元。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1465元。
调整后护理费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人民警察和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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