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19 16:37:07 大 中 小
江津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主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区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委托主体(中介费用承担主体)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县级 | 区民族宗教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2.《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3.《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20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编制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 市场调节价 | |
2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县级 | 区民族宗教委 |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20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开展验资工作→出具凭证→报审批部门审批 |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 市场调节价 | |
3 | 管道保护方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无 | 区县级 | 区发展改革委 |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或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 | 2个工作日 | 签订合同→开展管道保护方案编制→提交区发展改革委 | 编制管道保护方案并经中介机构或专家评审通过 | 市场调节价 | 办理时限要除开委托技术服务期限 |
4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 |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 区县级 | 区经济信息委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安全评价→编制报告→报发证机关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依法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有依法设立的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与之相适应的装备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
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区县级 | 区公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 | 申请人 | 小车1个工作日、大车3个工作日 | 上线检测→检测合格上传检测信息→审核通过→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根据车辆类型收费标准不同。摩托车150元,小型汽车320元,教练、出租、大型客车、载货汽车410元,重中型货车510元,挂车600元,大型客车(20座以上)460元 | |
6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区县级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申请人 | 15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开展审计→编制报告→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场所;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市场调节价 | 不包括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7 |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区县级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15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开展审计→编制报告→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场所;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市场调节价 | |
8 | 慈善组织前两年财务审计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无 | 区县级 | 区民政局 | 具有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申请人 | 20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开展财务审计→编制审计报告→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审核 |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 市场调节价 | |
9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区县级 | 区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附件第24项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验资工作→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七条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八条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10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区县级 | 区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2.《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3.《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财务清算工作→出具凭证→报审批部门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举办中级工(四级)及以下、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应分别不低于60万元、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分别均不低于30万元、50万元。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培训设施设备等财物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应制定分立、合并工作方案,妥善安置在校师生、清偿债务、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等登记。 | 市场调节价 | |
11 |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编制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无 | 区县级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申请人 | 15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申请人提供相应资料→开展内业画图→编制报告→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权籍调查科备案 |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图。 | 1㎡—20000㎡:住宅0.4元/㎡,非住宅0.5/㎡;20001㎡—30000㎡:住宅0.3元/㎡,非住宅0.4元/㎡;30001㎡以上:住宅0.2元/㎡,非住宅0.3元/㎡;房产零星测绘,按1.5元/m平米收取。 | |
1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区县级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五条 | 申请人 | 3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开展施工图审查→出具合格报告 | 项目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书或投资备案证;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勘察文件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复(限政府投资项目) | 依据工程量收取 | |
13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检测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无 | 区县级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申请人 | 2个工作日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登录“渝快办”上传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登记附件信息→监督机构在“安管平台”审核→使用单位下载并打印使用登记证电子证书。 | 1.项目已经取得工程建设手续;2.建筑起重机械已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安装告知和使用检测手续;3.建筑施工项目参建各方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了使用前联合验收,具备安全使用条件;4.满足建筑施工项目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其他条件。 | 无 | |
14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区县级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申请人 | 10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收集资料→现场检测→编制报告→审核出具报告 | 建设规模达到一定条件时,依法办理的施工、规划等建设许可文件、通过审查合格的设计图、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安装调试合格、规划实测面积明细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住宅0.8元/m2、商业及公共建筑1.5元/m2、工业建筑(甲乙丙类:1.5元/m2、丁戊类:0.8元/m2) | |
1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区县级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第十七条 | 申请人 | 5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收集资料→现场检查、检测→编制报告→审核出具报告 | 土建、安装工程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完成,消防设施联调联试完成且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备案资料收集完整。 | 0.9元/m2 | |
16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无 | 区县级 | 区交通局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7月18日、2013年12月7日、2014年7月29日、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十条 | 申请人 | 1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核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证书。 | 市场调节价 | |
17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县级 | 区交通局 |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2.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并通过内审。 | 审批事项中介服务费根据项目总造价确定 | |
18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县级 | 区交通局 |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初步设计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符合国家标准。 | 审批事项中介服务费根据项目总造价确定 | |
19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县级 | 区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五条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第三款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 审批部门 | 1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2.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 | 审批事项中介服务费根据项目总造价确定 | |
20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县级 | 区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审批部门 | 1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初步设计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符合国家标准。 | 审批事项中介服务费根据项目总造价确定 | |
21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变更) | 区县级 | 区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三节检验检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 | 1个工作日 | 上线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运输车辆 | 车辆检测费用根据车型确定 | |
22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区县级 | 区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三节检验检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 | 1个工作日 | 上线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运输车辆 | 车辆检测费用根据车型确定 | |
23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区县级 | 区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三节检验检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 | 1个工作日 | 上线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运输车辆 | 车辆检测费用根据车型确定 | |
24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区县级 | 区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三节检验检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 | 1个工作日 | 上线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运输车辆 | 车辆检测费用根据车型确定 | |
25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新增) | 区县级 | 区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三节检验检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 | 1个工作日 | 上线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运输车辆 | 车辆检测费用根据车型确定 | |
26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许可 | 区县级 | 区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三节检验检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 | 1个工作日 | 上线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运输车辆 | 车辆检测费用根据车型确定 | |
27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县水利部门 | 区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4.《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第十三条 |
申请人 | 甲乙双方自行商定 | 合同签订→收集资料→现场勘测→编制报告→审核出具报告 | 依法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若无该环节,可不提供);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 | |
28 |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无 | 区县水利部门 | 区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 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
申请人 | 甲乙双方自行商定 | 合同签订→收集资料→现场勘测→编制报告→审核出具报告 | 依法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若无该环节,可不提供);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 | |
29 | 渔业公务船员培训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无 | 区县级 | 区农业农村委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八条。 | 申请人 | 5个工作日 | 申请报名→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参加考试和评估合格→报审批部门审批 | 1.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年满16周岁;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经过基本安全培训;2.申报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含适适当放宽条件);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 | 市场调节价 | |
30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区县级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5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开展勘察设计→编制报告→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
31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 区县级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5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开展勘察设计→编制报告→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
32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区县级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5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开展勘察设计→编制报告→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
33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区县级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5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开展勘察设计→编制报告→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
34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区县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申请人 | 依据实际出具报告时间 | 合同签订→开展建设项目预评价→编制报告 |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 依据评价项目收费 | |
35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区县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申请人 | 依据实际出具报告时间 | 合同签订→开展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报告 |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 依据评价项目收费 | |
36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1、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2、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区县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 | 依据实际出具报告时间 | 合同签订→开展工作场所检测→编制报告 |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并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 依据检测项目收费 | |
37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1、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2、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区县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申请人 | 依据实际出具报告时间 | 合同签订→开展设备检测→编制报告 |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并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 依据检测项目收费 | |
38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1、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消毒产品(纸巾、纸)生产企业卫生许可),2、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延续消毒产品(纸巾、纸)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区县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附件第五条、第十四条,附件1第三条 | 申请人 | 依据实际出具报告时间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空气检测、物品取样检测、取水样检测→编制报告 | 申请人应当为在重庆市内从事消毒产品(纸、纸巾类只包括有市外营销需求的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企业的厂房环境、卫生、设备、物料和仓储、人员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依据实际检测面积收费 | |
39 |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区县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2016年4月1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4.《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 | 申请人 | 依据实际出具报告时间 | 合同签订→取水样检测→编制报告 | 申请二次供水和集中式供水的单位;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设施及周边环境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或《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 依据实际检测情况收费 | |
40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编制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区县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渝卫发〔2021〕4号)第五条 | 申请人 | 依据实际出具报告时间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空气检测、物品取样检测→编制报告 |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所、交易场所、住宿场所、娱乐与文化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就诊与交通场所。 | 依据实际检测面积收费 | |
4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无 | 区县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 | 依据实际出具报告时间 | 合同签订→开展资产评估→编制报告 | 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内地一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a.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b.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c.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卫生区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依据评估金额收费 | |
42 |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县级 | 区应急局 | 具有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设施设计→编制报告→报发证机关组织专家审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预评价已通过审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设施设计,向区应急局提出审查申请。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
43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无 | 区县级 | 区应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第三款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安全评价→编制报告→报发证机关备案 |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
4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区县级 | 区应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条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安全设立评价→编制报告→报发证机关组织专家审查 | 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
45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县级 | 区应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设施设计→编制报告→报发证机关组织专家审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预评价已通过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区应急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
46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 | 无 | 区县级 | 区应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验收评价→编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验收会对验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已通过审查,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区应急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
47 | 烟花爆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县级 | 区应急局 |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安全评价→编制报告→报发证机关备案 | 依法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
48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县级 | 区应急局 |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安全设立评价→编制报告→报发证机关组织专家审查 | 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
49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县级 | 区应急局 |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设施设计→编制报告→报发证机关组织专家审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预评价已通过审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设施设计,向区应急局提出审查申请。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
50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县级 | 区应急局 |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13年7月18日、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6.《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验收评价→编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验收会对验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已通过审查,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区应急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
51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县级 | 区应急局 | 具有金属冶炼业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设施设计→编制报告→报发证机关组织专家审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预评价已通过审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设施设计,向区应急局出审查申请。 | 市场行为:申请人和机构自行合同约定 | |
52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无 | 区县级 | 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申请人 | 取得放线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开展规划放线测量→出具报告→交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验线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 | 依据国家测绘局《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收取技术服务费。 | |
53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区县级 | 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申请人 | 取得放线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开展规划放线测量→出具报告→交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验线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和规划设计要求函;乡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 | 市场调节价 | |
54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区县级 |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 申请人 | 5个工作日 | 注册资金汇入验资账户→银行出具流水或回单→机构工作人员询证→出具报告 | 企业名称自助申报告知书或依法取得名称登记通知书 | 市场调节价 | 工作流程、申报材料由区内中介机构提供 |
55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 无 | 区县级 |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 取得强制检定授权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5个工作日受理,22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 | 登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网站申请强制检定→受理通过组织检定→检定完毕出具检定电子证书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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