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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日期:2023-05-18 09:45:39

1.工作人员必须把需要告知的全部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对方,包括办事的条件、程序、要求和时限。

2.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能马上办理的要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应告知办事时限;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材料。

3.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

4.如遇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告之,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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