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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津推出15条“稳企惠企”政策

发布日期:2022-06-10 11:33:50

企业家朋友们,注意啦!

为更好激发市场活力,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落实稳企惠企政策集中攻坚行动。一大波稳企惠企政策来啦。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及标准、执行期限:

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政策执行期限:无。

(二)支持行业:不分行业。

(三)申报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每年3月或9月可登录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或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补贴,填报申请表、花名册。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 023-47557390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及标准: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20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无。

(二)支持行业:不分行业。

(三)申报流程: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可登录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或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人员花名册。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 023-47557390

三、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一)政策内容及标准:

见习基地参照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该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的标准补助见习基地,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执行。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

见习人员范围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政策执行期限:无期限

(二)支持行业:不分行业。

(三)申报流程:各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结束见习后2个月内:1.可登录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系统(https://ggfw.rlsbj.cq.gov.cn/jxxt/unit/ssologin/firstLogin)提交补贴申请。2.现场提交补贴申报表及相关材料;3.审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4.财政局审核,发放补贴资金。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 023-47557960

四、职业介绍补贴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标准):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按每人200标准给予补贴。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向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按每人500标准给予补贴。

(二)支持行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

(三)申报流程: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提交申请;2.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3.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江津区人民政府网公示;4.区财政局终审后将补贴划入申请机构或个人账户。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市场管理科 023-47557055

五、重庆市引才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标准:

1.“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分为ABC三类。

A: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重大技术发明成果或重大新产品开发成功经验,能对我市企业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1人计算)。

B: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工作期间主持过研发项目并成功实现商业化,能够在我市领衔企业核心攻关项目或解决核心技术难题,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高级管理、研发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5%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2人计算)。

C:主要指掌握某行业、某领域特殊专长,对我市企业创新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中级管理、研发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5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0%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5人计算)。人才年薪认定以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核准。

2.“鸿雁计划”人才奖励标准:

对于现有企业引进的人才,参照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一定倍数确定;对于从事科技创业的人才,可实行定额奖励。

A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B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5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C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其中第一年发放奖励资金的40%,第二年发放奖励资金的35%,第三年发放奖励资金的25%。以上奖励作为市政府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的用人单位按照引进人才年薪的5%给予经费补助。

(二)支持行业:我市现有企业。

(三)申报流程:1.人才奖励申报;2.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核;3.市级服务平台复审;4.市人力社保局审定;5.人才奖励申报成功。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区人力社保局人才职称科 023-47521235

六、江津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标准:

1.企业租房支持。引进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入驻江津区科创中心,免租金三年。租赁工业厂房,按月租金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年限为三年。创新创业人才需要自建生产性标准厂房的,可根据项目类型和产品方向,优先安排落户园区,并视情况给予优惠政策。

2.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成功引进区级第一、二、三类人才的企业,分别按引进人才企业认定年薪的10%6%3%的比例进行经费补助。

(二)支持行业:工商注册地或纳税登记地在津的企业。

(三)申报流程:1.企业申报;2.行业主管部门审核;3.区人力社保局复核;4.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审定。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区人力社保局人才职称科 023-47521235

七、江津区“人才伯乐”评选活动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标准:

人才伯乐”设人才引进、人才作用发挥和人才发展环境共3个指标,其中人才引进和人才作用发挥情况以申报年度新增量为准,人才发展环境情况以申报时现值为准。最终评选金牌、银牌、铜牌三个等级,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数量分别不超过2个、3个、5个。

(二)支持行业:工商注册地且纳税登记地在津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三)申报流程:1.企业申报;2.行业主管部门审核;3.区人力社保局复核;4.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审定。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区人力社保局人才职称科 023-47521235

(稳岗返还)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

20211-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减少率不超过本企业2020年底(2021年新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当年度期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企业(集团)内部拆分、转出、自愿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不计入减员。

返还标准: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执行至20221231日。

(二)支持行业:所有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流程: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只需登陆“重庆公共就业网”确认即可)。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023-47538502

(降低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

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政策执行至2023430日。

(二)支持行业:所有参保单位。

(三)申报流程:免申即享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023-47538502023- 47524369

(社保缓缴)

社保缓缴政策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

1.政策内容:对餐饮、零售、旅游等22个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2.缓缴期限:

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应最迟在2022年底前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二)支持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22个行业。

(三)申报流程:企业即日起可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rlsbj.cq.gov.cn/),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录,根据提示确认缓缴起止时间,也可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邮寄申请表的形式进行申请,申请时填写《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书面承诺所属行业类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社保中心单位参保科 023-47557015023-47557025

(扶持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标准):

1.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3.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 /人,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贷款合同签订日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原则上,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5.江津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编职工工资担保;国有土地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

6.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支持行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申报流程:

1.借款单位在经营场地所在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在手机上下载“掌上12333”APP填写申请表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2.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借款单位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经营场地及经营状况实地查验,符合贷款条件的,审批后在创业担保贷款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并提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该程序在申请单位资料提供完整情况下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3.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复审后提交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4.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向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担保函,承贷金融机构收到担保函后安排经办人员通知借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指定分理处办理放贷手续。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 023—47557167

二、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标准):

1.政策内容:

具备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五大功能。

独立的运营资格。运营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且合法运营基地(园区)1年以上。

稳定的经营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

健全的管理制度。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特定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中,原则上70%应当是三年内新创办的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则上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10户。区级创业园区入驻服务对象不少于10户,其中大学生创业园内由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60%;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内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50%;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由留学人员创办或联合创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5户。

专业的服务团队。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4名及以上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2人。

2、奖补标准:

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给予基地(园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基地(园区)内的服务对象存活一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按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园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每个基地(园区)累计奖励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5万元、良好3万元、合格2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承接公共创业服务。基地(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委托开展的公共创业服务活动,符合条件的可提供青年人才创业工位。

推荐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执行期限常年申报。

(二)支持行业: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创业服务载体。

(三)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提出申请;2.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根据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查验;3.符合条件的,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进行公示并给予认定。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 023—47557167

三、职业培训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标准:

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补贴不超过5天,补贴标准均不超过100/·天。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初级(五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或企业、机构参照当地特色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按照《目录》执行。

《目录》外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执行初级工1000/人、中级工1500/人、高级工2500/人、技师3500/人、高级技师5000/人的补贴标准,培训后首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按初级工标准给予补贴,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未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考核的职业(工种),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中级工标准给予补贴,我市新兴产业、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可提高一个培训补贴标准等级。取得《目录》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800/人。

(二)支持行业:所有行业

(三)申报流程:

1.开班申请:申请采取线上线下形式。企业成立职工培训中心的登录“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填报有关信息,同时将纸质件扫描上传(下同)。未成立职工培训中心的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开班申请以及以下流程。

2.培训实施:按照培训方案,对学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评价。

3.补贴申请:学员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和考核评价后,由企业(或培训机构)通过“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向同意开班的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结业申请,申领学员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向企业出具税务发票(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无需出具)。

4.补贴划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程序对相关材料审核并公示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培训科 023-47281113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标准:

企业可对技能岗位的各类员工开展学徒培养,鼓励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开展学徒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发〔2021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5000元以上),给予培训补贴,对于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6000//的标准执行,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期限为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

(二)支持行业:优先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企业,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以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为重点,兼顾各类技能岗位在岗员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服务外包人员)。

(三)申报流程:

1.开班申请:申请采取线上线下形式。企业登录“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填报有关信息,同时将纸质件扫描上传(下同)。

2.培训实施:按照培训方案,对学徒进行培训和考核评价。

3.补贴申请:学徒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和考核评价后,由企业通过“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向同意开班的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结业申请,申领学徒培训补贴。

4.补贴划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程序对相关材料审核并公示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培训科 023-47281113

其他政策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政策内容及标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自行选择现金、保函、保险其中一种方式办理,现金存储在企业账户。工资保证金以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额或专业承包合同额为基数计算,具体存储比例如下:

1.一般存储比例:2%

2.单项限高:

1)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的,存储200万元;

2)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的,存储300万元;

3)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且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

4)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

5)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

3.免低规定: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4.下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前两个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合同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从第3个新开工工程起,存储比例下浮至1%,并且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上限数;

5.差异化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6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6.执行期限:202241日起执行。

(二)支持行业:房屋市政、交通、水利、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

(三)申办流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保险合同比照办理。对符合全部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应按规定时间,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四)咨询单位及科室:区人力社保局行政执法支队 023-475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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