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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02 16:28:09

一、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目的意义

(一)出台背景。为了规范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客观、公正、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住房城乡建委代区政府起草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额标准的调整,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和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时,于法有据、有法可依。

(二)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

(三)目的意义。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调整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额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和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时,于法有据、有法可依。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适用对象、执行标准和时限

(一)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镇街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二是细化房屋征收项目中计划管理、征收项目申请、征收项目确定、征收项目实施、档案管理和经费保障等事宜;三是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结合江津区实际,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费额标准。

(二)适用对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

(三)执行标准。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结合江津区实际,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的方式反复测算后,并经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讨论,最终确定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标准(规范性文件附件)。

(四)时限。该规范性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市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再次调整相关费额标准为止。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该规范性文件主要关键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名词解释与《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相一致。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本规范性文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简称《国家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第162号公告,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一脉相承。与之前已废止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85号)主要有以下三点差异:

一是依据《条例》《细则》,进一步规范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的相关具体要求,明确由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申请,同时必须提交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红线图等。

二是依据《条例》《细则》和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实际,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程序,由原来的“规建管”三家联合认定,调整为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集体会审认定,并报区政府审定。

三是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我区制定的相关费额标准科目必须与《细则》一致,相关标准必须执行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限额。其中,“货币补偿补助费”调整为“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既包括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引导奖励,也包括了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引导奖励。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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