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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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1 16:57:57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财政局、公共服务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要求,现就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各区县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逐步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要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的原则,以农村危房改造为主要抓手,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精准认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黔江区、荣昌区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低收入群体,通过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对住房实施改造的,可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

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待认定政策制定出台后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等级鉴定。

三、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

(一)改造方式

农村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农村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二)面积标准

农村D级危房改造重建新房、无房户新建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县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总体要求是:既实现改善住房条件目标,又不得因建房造成大额负债导致农村低收入群体返贫致贫,同时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符合政策规定。

(三)竣工验收标准

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隐患全部排除,达到住房安全要求。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具备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房屋达到住房安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卫生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四、强化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疑似住房安全问题,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渝建村镇〔2020〕5号)要求对住房安全等级进行鉴定,填写《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见附件1)或出具鉴定报告。对住房安全等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应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

五、严格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一)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见附件2),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同时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见附件3)。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4.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乡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区县审批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会同扶贫、民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见附件6)。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将审批结果在区县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六、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管理

(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要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及农民生活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农户参考,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指导农户与承建的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二)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各乡镇(街道)在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期间,应逐户逐项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同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见附件7)。巡查项目主要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建筑材料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制度,每年对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巡查要实现全覆盖,原则上应抽取至少30%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

(三)切实做好竣工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乡镇、村(社区)、施工方、农户进行验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时,应逐户逐项检查,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见附件8),需检查的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才能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四)严格补助资金管理

各区县要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要求,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风貌改造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同时提供所有农户准确无误的“一卡通”账户信息。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对于支付给农户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各区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帐户,足额支付的日期不得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五)健全档案管理

各区县要同步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一户一档”材料应包括档案材料目录、农户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村级评议资料、乡镇审核和区县审批材料、告知函、质量安全巡查资料、公示图片材料、改造前中后照片、竣工验收表、资金发放单据等资料。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区县要制作并全面推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包括申请条件、评定公示程序、改造方式、建设标准、补助标准、举报电话等),并免费发放到每个危改户,确保所有危改户都知晓政策。要继续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获批对象函告制度,区县审批公示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应书面通知拟补助对象。要畅通问题反映渠道,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在各村(社区)村务公开栏、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建〔2018〕509号)废止。

附件:

1.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

2.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

3.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

4.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结果公示

5.乡镇(街道)农村危房改造审核结果公示

6.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

7.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

8.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

9.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附件1

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农村低收入群体类型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

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房屋地址

乡镇(街道)()

建筑面积

开间数

层数

建造年代

结构形式

承重构件种类

抗震设防烈度

围护墙体材料

楼屋面类型

楼屋面材料

使用历史和维修情况

房屋正面照片

房屋侧面照片

1、场地安全性危险场地()基本安全场地()

2、地基基础(□abCd)级3、承重构件(□abcd)级

4、围护(分隔)构件(□abcd)级5、木屋架或楼屋盖labc级□d)级

房屋整体安全等级

□A级□B级□C级□D级

防灾措施鉴定结果

□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

处理建议

□正常使用观察使用修缮加固拆除重建□异地重建

鉴定人员(签字):

鉴定单位(签章)

附件2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我是村(社区)组(居委)村民,

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账号:,现为(□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房屋经鉴定为级(或□属于

无房户),现申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对C级危房进行修缮加固,不拆除重建;D级危房进行修缮加固;□D级危房拆除重建或无房新建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政策规定;□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一人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无机动车辆或大型工程车,无财政供养人员,无投资或经商办企

业人员,无缴纳住房公积金或个人所得税人员。

上述承诺信息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信息,本人自愿放弃农村危

房改造补助资格。

申请人:

主:

申请日期:

附件3

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

评议情况

评议时间

评议地点

主持人

村评议的农村危房改造户主名单

参加评议人

参加评议人员发言情况记录

通过村评议的农村危房改造户主名

村(社区)负责人签字

村民代表签字

乡镇(街道)监督人员签字

填表说明:1、本表作为评议工作的记录;2、名单栏目应列出所有相关人员姓名;3、至少要有9名以上村民代表全程参与评议并签字确认;4、评议结果应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附件4

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结果公示

经实地调查、村级评议,初步确定本村(社区)

农户为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具体名单附后),

特此公示。

如对此次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在即日起7日内,向村(社

区)"两委"反馈意见。

联系人:电话: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章)

5

乡镇(街道)农村危房改造审核结果公示

经实地调查、村级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初步确定 本乡镇(街道)户农户为年农村危房改造

拟补助对象(具体名单附后),特此公示。

如对此次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在即日起7日内,向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意见。

联系人:电话: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附件6

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农村低收入群体类型

是否为无房户

□是□否

住房安全等级

改造方式

□拆除重建□修缮加固□无房新建

所在村(社区)意见

负责人(签字):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公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财政 厅、民政厅、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局、民政局、扶贫办:

2020年底,脱贫攻坚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现就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主要原则

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日常维修管护,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因地制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

农户主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提升质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保障对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保障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 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 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对抗震不达标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农房实施改造。

五、工作任务

()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

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等技术力量培训,建立行政区域内技术帮扶机制,帮助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落实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等相关技术要求,确保鉴定结果准 确。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及农民生活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农户参考,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鼓励北方地区继续在改造中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在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时降低能耗和农户采暖支出,提高农房节能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加强监督和激励引导。各地要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继续执行年度绩效评价与督查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效。

六、保障措施

()强化责任落实落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 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州) (市、区)()抓落实的责任机制,中央统筹指导。相 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 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财 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 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 边缘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 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各地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工作计 划,积极推进工程实施,统筹做好项目、资金、人力调配,对乡 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要充分发挥防止返贫监测和帮 扶机制作用,持续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 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予妥善帮扶,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 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强资金保障,中 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地方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 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房屋保险政 策,引导保险机构设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险”险种,减轻自然 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加大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 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地方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与技术力量,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充分依靠乡()政府和村“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并为农户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围绕保障对象确认、资金补助标准、危房改造方式、日常维修管护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做法,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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