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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30 11:12:09 大 中 小
被处罚单位、组织或个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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