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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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22 15:55: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租金减免、有序腾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户家庭只能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照顾。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由政府及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以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形式进行;租赁补贴是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五条  区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房源筹集、分配等工作;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入住签约、租金收取、日常管理、清退等工作;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公安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统一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二)区内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三) 社会经济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闲置并可以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

(五) 闲置的直管公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第七条  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是纳溪区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住房困难家庭。

第八条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 年以上。

(二) 具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收入证或低保证。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7 平方米以下, 有私有住房的家庭应当扣除私有住房面积后再享受货币补贴。

(四)申请人原则上为申请家庭的户主(以户为单位),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五)其他情况要件。镇(街道)提供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到市、区不动产交易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车管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社保局等部门查档, 相关部门反馈查档情况。

第九条  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按市政府确定的1人25平方米、 2—3 人50 平方米、 4 人以上7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按安富街道、永宁街道、东升街道城区每平方米补贴5元,各镇每平方米补贴4元执行。

第十条  租赁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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