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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泸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22 14:46:54

为完善泸县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泸住建发〔2022〕194号)规定,促进川渝双城经济圈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配租房源情况

房源分布在县城城区安居苑、雅馨苑、和福苑、洹水苑、逸 祥苑5个小区。户型有:单间配套,每套建筑面积约37平方米;一室一厅,每套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两室一厅,每套建筑面积约55平方米。

二、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根据申请人所属类型确定。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家庭缴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二)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缴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缴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7元(其中外来务工是农民工家庭缴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老红军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军烈属、英模、见义勇为、独生子女死亡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下调一档(最低1元每月每平方米)。

三、申请方式

(一)家庭申请。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和具有扶养关系的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符合条件的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应材料)。

(二)个人申请。本人为申请人,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到城镇新就业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申请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落户城镇满一年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且城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及共同居住的子女>总人数,下同)。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落户城镇满一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泸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城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持有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毕业年限未满60个月(从毕业当月起计算)。在城镇劳动关系稳定,在工作所在城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有劳动合同或有单位工作印证材料,截至申请结束日前应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四)在县城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 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优抚对象、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户口不限,在县城区劳动关系稳定,截至申请结束日前有完备的工 作年限满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中个体经营户凭营业执照,无需提供劳动合同),同时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泸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工作所在城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五)全县既有城镇住房中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且安全鉴定为D 级危房家庭。因自然灾害或年久失修城镇住房被安全鉴定为D级危房,且住房产权人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没有其他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泸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截至申请结束日前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补偿到位的。

(二)申请人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在泸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人均住房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该产权享有继承权所有人数〕。

(三)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四)在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车库除外)。

(五)截至申请之日5年内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或持有一辆1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注册企业或登记为企业股东。

六、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在每年7月1日前(节假日除外)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资料提交。申请家庭在泸县的房屋产权、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以及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统一由受理社区办理,其余申报所需资料由申请人提供。

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情况资料。男士年满22周岁,女士年满20周岁须出具婚姻情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须出具单身承诺材料,其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收入情况资料。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须提供由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收入情况表》,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家庭还需提供最近3个月按月领取低保金的明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须提供由工作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收入情况表》。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情况资料。男士年满22周岁,女士年满20周岁须出具婚姻情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须出具单身承诺材料,其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无需提交劳动合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人员需提交单位工作印证资料。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7.子女就读资料。在县城城区学校就读的子女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就读材料。

8.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截至申请结束日前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印证材料;

(2)截至申请结束日前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印证材料。

(三)在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情况资料。男士年满22周岁,女士年满20周岁须出具婚姻情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须出具单身承诺材料,其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收入情况资料。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情况原件(近3个月的工资明细表或银行流水)。

5.截至申请结束日前工作年限满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其中个体经营户凭营业执照,同时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7.子女就读资料。在县城城区学校就读的子女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就读材料。

8.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截至申请结束日前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印证材料;

(2)截至申请结束日前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印证材料。

(四)全县既有城镇住房中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安全鉴定为D 级危房家庭,向该房屋坐落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情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须出具单身承诺材料,其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住房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受损安全鉴定报告。

5.收入情况资料。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须提供由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收入情况表》,低保家庭还需提供最近3个月按月领取低保金的明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须提供由社区加盖公章的《收入情况表》;农民工、新就业职工家庭须提供由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工作和收入情况表》;退休人员出具3个月工资流水明细。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受县委、县政府及以上授予的英模、见义勇为证书、独生子女死亡证、军人优抚证等。

八、审核配租

(一)初审 (每年7月1日—7月30日)。

1.各镇(街)社区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2.各镇(街)社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建立《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明细表》(附件1)、《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汇总表》(附件2)、《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询汇总表》(附件3)和《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汇总表》(附件4)。

3.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签署意见并报送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二)复审 (每年8月1日—8月30日)。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收到社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社区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确定(每年9月1日—10月30日)。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报送的复审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泸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并签署意见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在轮候期 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3年。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入住资格。

(五)配租

1.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抽取序号,再按序号先后抽取房号。如果当年房源不够,按抽取序号先后配租,轮候期间发放租赁补贴。

2.申请人为1人配租单间;1—2人配租一室住房;3人及以上配租两室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子女10周岁及以上),可按两室配租住房。但为了不造成国家资源浪费,充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当一室房源有剩余,而两室房源数量又小于两室申请家庭数量时,经审核符合两室的申请家庭,可自愿申请一室房源。

3.对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直接确定选房资格。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2)年满6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70周岁以上的老人;

(3)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力的家庭;

(4)夫妻双方年满65周岁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5)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4.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签订合同。

领取分配确认单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 件、分配确认单到指定地点签订《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1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九、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本合同为格式化合同)。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2.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单间、一室交纳700元;两室交纳900元),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4.新就业无房职工在享受实物配租期间,毕业年限超过5年但仍无房的,可继续保障直至累计期限达到36个月。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纳,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弥补租赁补贴等支出。

3.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年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变动情况。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大肆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保证金代收,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等管理职能。

3.换房条件。承租人存在以下情况,且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换房。

(1)年满70周岁,或身患一级残疾,或其他重大疾病,可申请调换到楼层较低或是出行较方便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

(2)家庭人口调整后可申请调换到人口对应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不再续租视为自动放弃,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镇获得住房, 且超过本办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并扣除房屋保证金,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转借的;

3.擅自拆除、改造承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 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10元每月每平方米计收租金。

3.对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又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出的,依照司法途径予以收回。期间按市场租金10元每月每平方米计收租金。

4.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清退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终身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重新审核,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十一、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泸住建发〔2022〕194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明细表

      2.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汇总表

      3. 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询汇总表

      4. 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汇总表                                     

      5. 未婚状况承诺书

      6. 工作和收入情况表

      7.收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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