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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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1 17:14:43



2022196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以及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江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申报要求

申报的项目需满足保障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装修后成品交房,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以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项目房源改建后30套(间)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为宜主要向一定区域内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

(二)申报主体

国有企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运营企业、金融投资机构等。

(三)项目位置

位于商业、办公密集区、产业园区、学校、医院周边租赁住房需求大、区域基础设施完善公共设施齐备的区域,以及轨道交通站点及轨道沿线等交通便捷区域范围内的项目,优先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予以实施。

(四)项目类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存量为主,支持通过改建、新建等方式筹集。项目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政府以政策为引导、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建设运营。

1.居住类存量房盘活。闲置的公租房、人才房、安置房、商品房、公房及企事业单位自有住房、可集中收储的居民自有房屋等。

2.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性质存量房改造。

3.新建配建。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新建配建

二、申报认定的流程

(一)申报节点

1.居住类存量房盘活和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房屋确保住用安全条件,产权人提出申请后,即可申报项目认定。

2.新建配建。项目产权人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出具工作协办函,申报单位凭工作协办函办理投资备案、用地许可、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等建设前期手续后,进行项目认定申请工作。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提出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愿,填写申请表,提交有关项目资料;

2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对申请项目联合会审,合格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获得项目认定书后,项目可依据重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如税费减免、财政资金支持和帮扶性质的金融贷款等。同时,非居住改建项目还可凭此办理消防、规划和验收等手续,以及水电气费价格认定等;新建配建项目还可凭此享受配套费减免等支持政策。

三、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

享受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确定合理的运营期限,存量住房盘活的项目不低于 5 年,其他项目不低于 8 年。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强化部门职责

区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全面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做好宣传引导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融媒体优势,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及成效,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表(模板)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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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江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诺书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我单位愿意将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使用,接受政府部门指导,现做出如下承诺:

一、申报材料及填报内容真实权属明晰、用途明确,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无权属、用途争议。

二、项目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租金定价接受政府部门指导。

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全部用于经政府部门审定的租赁对象,在承诺服务期内不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通过以租代售、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销售

按照要求推进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保障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五、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如出现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不合法、不合规等情况,愿意接受相应处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我单位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重庆白沙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申报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法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项目基本情况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权属

(产权人)


项目总投资


项目明细情况

项目类别

居住类存量房盘活       □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

新建配建

项目地址

(门牌号、楼栋号、楼层号、新建项目土地规划分区编号)


用地性质           (房屋性质)


项目现状


项目明细情况 

项目总规模(㎡)


新建配建项目用地面积(㎡)


住宅面积(㎡)


配套用房面积(㎡)


住宅套

(间)数


住宅套均面积(㎡)


计划投用时间


审议单位意见

(盖章)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区规资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年   月   日

申报资料清单


类别

所需资料


基础资料

其他资料


居住类

存量房盘活

1.申报表
2.承诺书;

3.申报单位申请将项目纳入保障租赁住房的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
5.项目产权证明,非申报单位产权的需提供授权证明

1.房屋测绘报告和产权证;

2.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第三方单位出具,2000年前房屋出具);

3.项目建设方案(含装修和实景)。


非居住类

存量房改造

1.房屋测绘报告和产权证;

2.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第三方单位出具,2000年前房屋出具);

3.项目改造或改建方案(含装修和实景)。


新建配建

1.项目建设方案(含室内装修效果);

2.立项登记、投资备案;

3.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方案审查意见。


备注:上述资料制作成电子版,需盖章的部分应扫描为PDF文件,打包存在U盘内,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所有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原件集中在一份中。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28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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