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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2-27 09:27:24

(渝国土房管文〔2007〕30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的规范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申办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

(一)申请对象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家庭住房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

3、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申报地点和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三、公示

(一)初审公示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二)复审公示

对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四、轮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五、建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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