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13 17:19:22 大 中 小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江津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在江津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三年内无房产转让登记)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
3.在四川省、重庆市范围内缴纳了城镇养老保险或城镇医疗保险或在重庆市范围内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4.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在江津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等国家、其他市级规定优先的对象优先配租。
二、办理事项
公租房保障
三、获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大厅4楼、德感南华房管中心、各镇街、工业园区的公租房申请地点办理。
七、咨询电话:47580577(政务服务大厅)、47589177(区住保中心)、47234791(南华房管中心)
八、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材料清单
序号 | 申报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属性 |
1 | 《重庆市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收原件1份 | 必备 |
2 |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资料(丧偶的提供相关资料) |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必备 |
3 | 收入证明或个人收入承诺 |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必备 |
4 | 个人住房承诺 | 收原件1份 | 必备 |
5 | 残疾证、优抚证等特殊证件 |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非必备,据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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