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13 16:45:42 大 中 小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地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江津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城镇居民户籍是指户籍制度改革前定义的城镇居民户籍);
2.经区民政局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
3.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无商业门面和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
二、办理事项
廉租住房保障。
三、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六、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
七、咨询电话:47589177。
八、材料清单
序号 | 申报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属性 |
1 | 《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二选一) | 收原件1份 | 必备 |
2 |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资料(丧偶的提供相关资料) |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必备 |
3 | 收入状况证明(低保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三无人员证、特困证等) |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必备 |
4 | 残疾证、优抚证等特殊证件 |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非必备,据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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