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059W/2025-0001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财政预算、决算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9 |
发布日期: 2025-02-19 16:55:34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2.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区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并下达。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3.负责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负责房屋测绘成果管理、交易管理的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区建设。
4.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执行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定额。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5.为全区房地产市场调控、交易监管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人才支撑。承担全区房地产交易市场统计分析、参与房地产有关政策研究。负责全区房屋(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和解除等交易服务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与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衔接。承担房屋抵押、租赁合同备案管理。承担房屋测绘市场管理以及房屋测绘成果管理,楼盘表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房屋交易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建档管理工作,依法为社会查询利用提供服务。承办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6.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7.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全区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负责直管公房改革和管理。
8.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研究提出城市基础建设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负责城市地下管网建设。
9.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负责城市轨道建设的监督协调。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开发,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
10.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城市提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拟订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项目建设工作。
11.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12.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建设运行管理。监督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运行管理;负责排水(雨水、污水)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13.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拟订年度征收计划,规范征收评估活动,负责征收项目备案。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14.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镇建设管理。拟订村镇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中心镇和重点示范镇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康居工程和危房改造工作。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建设管理,以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
15.承担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负责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工作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
16.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建筑节能审查。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指导新型建材、环保建材和先进建筑机械与设备等工作。
17.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18.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确认、工程监督、验收许可等工作。
19.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
20.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21.将原区城乡建委所属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等事业单位所依法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区住房城乡建委,将执法职责划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区住房城乡建委的名义行使。
22.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应急、安全、稳定等相关工作职责。
23.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内设10个职能科室,依次为:办公室、财务科、建筑管理科、城市建设科、村镇建设科、房地产管理科、工程设计管理科、物业管理科、群众工作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2025年年初预算收入总计38939.93万元,支出总计38939.93万元。
(二)收入预算情况。
2025年年初预算数38939.93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1386.1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17553.82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21752.32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减少456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增加17185.32万元。
按照我区预算管理要求,结转金额已纳入相应性质的资金收入中进行反映,上述收入包括2024年结转并编制到2025年预算的资金。
(三)支出预算情况。
2025年年初预算数38939.93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9.8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3.3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208.28万元,城乡社区支出21518.42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21752.32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减少49.62万元,项目支出增加21801.94万元。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25年财政拨款收入年初预算数38939.93万元,支出年初预算数38939.93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386.1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386.11万元,比2024年增加45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77.59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比2024年减少49.62万元,主要原因是不再预算教育经费,同时降低福利费计提标准;项目支出20608.52万元,主要用于住房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比2024年增加4616.62万元,主要原因是2024年下部分项目不再实施。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7553.8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7553.82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运维、基础设施建设等,比2024年增加17185.32万元,主要原因是2024年下达超长期国债资金建设项目未达支付节点,结转2025年;市郊铁路跳磴至江津线、江津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政府或有补贴达到支付节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5年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总体情况说明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年初预算6.5万元,比2024年减少0.5万元,下降7%,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控制公务接待支出。
(二)“三公”经费分项情况说明
2025年因公出国(境)费用年初预算数0万元,比2024年无变化;
2025年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数0.5万元,比2024年减少0.5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控制公务接待支出;
2025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6万元,比2024年无变化;
2025年公务用车购置费年初预算数0万元,比2024年无变化。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02.57万元,比上年减少34.97万元,主要原因不再预算教育经费,同时降低福利费计提标准。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3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5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4923.11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4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业务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0辆。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业务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0辆。
九、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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