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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31 15:56:51

现就《江津区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依据

(一)背景。2020829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重大坍塌事故,造成57人伤亡(其中29人遇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明确指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关乎公共安全,要抓紧排查、及时整治;从长远打算,要完善制度,下沉监管力量,压实责任,从源头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李克强总理,韩正、孙春兰、胡春华、刘鹤副总理,王勇、赵克志国务委员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抓紧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30号)。

(三)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按照“全区域、全覆盖”总体要求,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利用3年时间,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完善农村房屋建设常态化管理,实现农村房屋数据化管理,坚决守住住房安全底线,为我区农村房屋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职责分工

(一)目标任务

对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同步建立和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

2020年底,对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开展重点排查,特别是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以及人员密集、生产经营、擅自改扩建等非自建房屋实施重点排查并录入系统。

20216月底,针对重点排查阶段发现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整治主体责任,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后完成系统销号。

20217月底,全面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摸清基本情况,依托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和完善数据库。

2023年底,针对全面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全面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整治主体责任,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并完成系统销号;建立动态消除新增安全隐患房屋常态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二)职责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共享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建新房拆旧房、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法搭建改建扩建建筑等行为排查整治。

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房屋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

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制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各镇街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主体,同时对农村存在隐患房屋整治过程中负属地监管责任。

产权人(使用人)为农村房屋隐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

三、措施步骤

1、重点排查(202012)。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屋以及生产、加工、经营等人员密集的非自建房屋实施现场排查掌握农房基本信息,并现场录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2、重点整治(20211-20216月)。对重点排查阶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实施整治,并完成系统销号

3、全面排查(20211-20217月)。全面排查全区所有农村房屋,掌握农房基本信息,并现场录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4、全面整治(20217-202312月)。对全面排查阶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实施整治,并完成系统销号。

5、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完善以区政府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的三级督查机制,严格执行“周调度、月总结、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强化工作成效,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任务。

6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进行整治。对产权人(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产权人(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增强房屋安全意识,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四、重点解释内容

(一)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解释

1.关键词解释

农村自建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农民个人自行组织出资建设或委托建筑工匠、施工队伍建造的房屋。

农村非自建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机构出资建造的房屋。

2.专业术语解释

结构类型—砖石结构(预制板):由砖、石、砌块砌筑墙体承重,预制板作为楼(屋)面板的房屋。预制板指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包括空心预制板、实心预制板或槽形板等。

3.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解释

存在风险:房屋存在“歪、裂、扭、斜”等变形损伤和质量缺陷,如墙体裂缝、墙柱倾斜、木构件腐朽或变形、地基沉降、屋面塌陷、楼板开裂变形等,或自建房进行过改扩建、改变用途为人员聚集经营类用房、采用预制楼板。

五、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和创新点

深刻汲取“8·29”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守住住房安全底线,为我区农村房屋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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